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沪卫计审计〔2013〕2号),我委结合本区卫生计生系统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了《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原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和人员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卫生计生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基层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委内审机构应由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组成。各基层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授权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予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类型分为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资产清查审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和风险评估等。其中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期和离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需要,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质量。
第八条 卫生计生委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本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审工作。
(三)制定内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评选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重大问题等事项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卫生计生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完整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结果及绩效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预算外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遵守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规使用票据、未按规定缴纳税金、直接从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及超范围使用现金情况,有无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有无突击发放福利、转移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于离任(含调任、免职、撤职、辞职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作到“有离必审”、对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三年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三重一大”经济决策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有无重大失误。
(五)审计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及使用效益;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试剂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薪酬分配、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情况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重点是固定资产的增减手续和会计处理以及产权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情况,有无未经审批购置、处置资产及账物不符、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审计基建投资、维修、医疗设备安装及信息网络工程项目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招投标及其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工程管理过程中有无损失浪费等。
(八)卫生计生委系统凡五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包括装饰装修)项目,不论是预算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应由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安排工程审价审计,并根据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卫生计生委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订计划。根据本级领导要求和上级审计机构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方案。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和对象,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前通知(或公示)。内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条件的应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发布“审前公示”。
(四)审计实施。内审组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相关业务和各类资产台账,召开座谈会,向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证明和凭据应由被审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征求意见。内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出具报告。内审机构结合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出具最终正式审计报告,同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七)审计整改。内审机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书面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纠正等执行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和处惩
(一)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有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以及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单位内审领导工作小组专题汇报情况年度内审工作情况。相关审计工作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嘉定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嘉定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嘉卫〔2013〕9号)停止执行。
附件: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郑益川 郑艳辉
组 员:方云芬 徐 锋 徐旭峰 褚文革
张丽敏 戴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