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WA7202000-2014-015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发文日期: 2014-05-07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意见
文 号: 嘉建交[2014]3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菊园新区、工业区、各房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嘉建交联【2013】1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名单记录办法》(以下称《记录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对非正常投标过程的监管
1、非正常投标是指在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投标的行为。
2、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招标办)应加强对非正常投标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在每个工程报名、投标等环节,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将项目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各阶段的相关数据,按照招标进程登记表(附表一)填写,并在开标结束后评标前交招投标监管人按规定进行统计,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数据统计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强化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是否实施投标及相关参与投标人员身份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4、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书面告知招标人不投标理由;未按规定告知以及发生该行为年度累计二次及以上的,由区招标办约谈相关单位的法人代表;相关法人代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约谈或年度累计发生报名后未参加投标行为三次及以上的,区招标办报区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联席会议,依据本区《记录办法》第2条第(5)项、第(14)项之规定将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嘉定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公示,记录和公示期限均为12个月。
二、强化中标后续监管,实施市场、现场联动
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合同推荐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2、办理工程报监时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所列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技术人员,应与中标企业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所列人员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报监手续。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如须变更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相关信息变更后应及时至区建筑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中标企业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本区招标办(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区建筑业管理所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强化对中标企业施工现场监督核查工作,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核查的有关工作,并及时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进行查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逐步建立健全投标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1、贯彻落实《嘉定区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名单记录办法》的精神,利用区建设工程受理服务中心公示栏及区纪委、区监察局网络监察系统平台,提供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强化投标企业的诚信度。对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应在区建筑业受理服务中心内予以公示并将名单记录情况抄报区建筑业管理所、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进行重点监管。
2、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分值,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企业该分值为零分。施工邀请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3、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我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从严审核。
4、区建筑业管理所应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加大对企业资质监管力度。对管理权属为我区的,应将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严格核查资质条件;管理权属非我区的,应书面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5、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施工现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
1、本意见由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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