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住宅修缮工作,规范住宅修缮工程中实施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管理的工作要求》等精神要求,对我区住宅修缮实施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实施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实施单位作为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主体,在区修缮中心的指导下,对所承担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以及住宅修缮过程中相关群众工作等全面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前期准备。协助开展居民意见征询;确定修缮科目及相关工作量;编制、公示、完善修缮实施方案;根据需要委托进行房屋检测;审查、完善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技术措施,对潜在安全和质量风险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提请市区房管部门组织评审并落实评审意见。
2、项目申报。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住宅修缮工程的报建、承发包、合同备案、开工审核、竣工备案等各项建设程序。根据招标结果,签订各类施工、设计、监理、审价审计、检测等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3、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落实监理单位做好修缮工程现场管理,敦促、监督施工企业文明施工。建立工程现场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所在地居委、业委会、物业及其他相关方共同参加的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修缮工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组织牵头综合验收。
4、资金管理。实施单位须严格住宅修缮资金管理流程,完善专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类修缮款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修缮中心定期核查各实施单位的修缮资金财务状况,对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解决。实施单位应委托并配合审价审计单位及时完成对住宅修缮项目的审价审计工作。
5、群众工作。在区修缮中心的指导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等的帮助下,依靠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充分听取居民群众对修缮工程的意见。坚持“十公开”制度(详见《管理办法》),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原则,聘请市民监督员主动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协调住宅修缮中的居民矛盾。居民群众对实施单位的反馈意见将作为实施单位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实施单位的考核
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的考核监督工作由区修缮中心负责。修缮中心建立区住宅修缮实施单位档案,对其人员配备、规范操作、专业能力、服务意识、群众工作以及所承担修缮项目的质量、安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和记录,考评记录作为区房管局选择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对享受市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项目,区修缮中心将实施单位的年度考评记录报送市修缮事务中心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