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支持型、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11〕19号)、《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民社服〔2013〕3号)和《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1〕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社会组织公益实践园(以下简称“实践园”),是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团队管理、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是一个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能力建设、成果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第三条 实践园的建设旨在帮助更多的社会组织践行公益理念,实现创业梦想。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嘉定区民政局是实践园的监管和指导部门,全面负责实践园的建设和管理。
(一)研究制定实践园的发展规划,进行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二)协调实践园与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负责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报批实践园日常运营经费。
第五条 区民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上海市嘉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实践园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服务中心根据“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重在服务”的原则,对入驻社会组织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管理和服务实践园,做好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能力培训及人才培育等工作;
(二)开展公益创投等活动,做好服务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管理及项目评估工作;
(三)接收各种捐赠,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工作;
(四)征集公众服务需求信息,为公益项目的设立提供依据;
(五)协助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及时总结并推广经验与好的做法;
(六)开展公益成果展示活动,发掘优秀公益项目;
(七)负责社会组织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及培训,积极组织入驻社会组织学习交流和贯彻落实;
(八)协助区社团局做好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财务管理、年度检查等代办服务;
(九)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实报区民政局。
第三章 功能和作用
第七条 实践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
(一)孵化培育:做好对萌芽期和初创期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扶持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服务;
(二)能力培养:利用实践园的人才、组织、资源和技术优势,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能力建设培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三)公益展示:在实践园内设立公益展示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展示平台;
(四)项目运作:规范政府扶持资金和社会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有效实施;
(五)规范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队伍,细化评估指标、规范评估流程、确保评估成效;
(六)互动交流:举办社会组织工作论坛、交流例会、业务讲座及联谊活动,为社会组织互动交流、互通信息提供有效平台;
(七)代办服务:对入驻实践园的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方面的代办服务,为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提供党建、人事代理、财务托管等服务;
(八)政策发布: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相关专题培训,推动法规、政策的有效对接和落地实施;
(九)信息枢纽:充分发挥实践园的信息整合功能,征集民生服务需求,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提供社区民生服务项目;
(十)供需对接:适时举办社会组织与街镇或社区的供需对接活动,促成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办理相关落地手续。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入驻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实践园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实践园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实践园公共设施,注意保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三)积极响应并参与实践园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认真参加实践园组织开展或安排的能力培训工作;
(四)不得利用实践园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在实践园内擅自从事房屋、电力、通信等设施建设;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实践园备案。
第五章 培育与孵化
第九条 实践园采用园内(入驻)、园外(非入驻)两种形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孵化。
第十条 实践园以下列方式为园内社会组织进行培育孵化:
(一)免费或低于市场价享用办公场所。萌芽型、初创型社会组织在孵化期内,免除水电等费用;
(二)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按照本区社会组织财政资金扶持办法,提供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
(三)优先享受实践园提供的登记代办,党建、团建代管,人事、财务代理等服务;
(四)免费使用实践园内公共活动场所等公共资源;免费参加实践园举办的相关业务讲座和技能培训;
(五)率先享受扶持政策。对上级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入驻社会组织中率先进行试点并优先享受;
(六)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公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府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园外社会组织可享受上述第十条第一款以外的全部。
第十二条 培育孵化为期一年。对于确需重点培育孵化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培育孵化期结束后,服务中心将对培育孵化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办理相关出园手续,不合格者将进入为期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再培育孵化期。第二次培育孵化评估不合格者,应当办理退园。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期结束之后,实践园将为其提供一年的后续服务,包括管理咨询、人事与财务托管、信息共享等。
第六章 对象及条件(入驻与退出)
第十五条 实践园重点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处于萌芽型、初创型发展阶段的和凸显支持型、枢纽型功能作用的社会组织为优先。
(一)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明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具有一定的服务和发展潜力,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或机构。
(二)初创型社会组织:新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三)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能力建设、管理咨询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萌芽型、初创型社会组织申请入园培育孵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或公益人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的各类公益服务、民生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典型示范意义。
(二)社会组织正处在初创阶段,业务模式不成熟、管理模式不完善、资金来源不稳定,但具有较好的前景和发展潜力。
(三)对实践园提供的办公场地等有关服务有相应需求。
(四)在培育孵化期内,愿意接受服务中心的全面监管,并通报财务状况。
(五)申请入驻实践园的社会组织或公益创业者,在入园后有常驻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支持型、枢纽型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实践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民政局已登记注册,历年财务报告正常、年检合格。
(二)在综合管理、资金、智力、信息等方面能够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支持性发展和服务。
(三)社会治理、社区建设、公益慈善、行业自律等领域的辅助型、枢纽型社会组织。
(四)从事其他公益类、公共服务类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对满足入园培育孵化条件,而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后勤服务方面无硬性需求的社会组织和公益人,实践园将对其进行园外培育孵化。
第十九条 入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实践园: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未能及时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期间不接受实践园管理、违反各种规章制度的;
(三)入驻后评估两次不合格者;
(四)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五)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六)自行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退出实践园的社会组织,自服务中心送达退出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退出园区。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实践园的,服务中心有权强制将其退出。
第七章 申请程序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驻实践园的流程是:
(一)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原则上在每年的11月份集中受理入驻申请。申请者填写《嘉定区社会组织实践园入驻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初审反馈。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反馈初审结果,确定初审入围者;
(三)实地考察。对初审入围者进行实地考察,如实掌握了解申请者的实际情况;
(四)评议审定。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对初审入围者进行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最终入围者;
(五)结果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意入驻实践园的社会组织,由服务中心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培育孵化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相关资料报区社团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入驻申请者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章程;
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及各类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已开展公益服务项目清单及概况;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成立社会组织或开展公益服务项目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未来1-2年工作计划;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嘉定区民政局监督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