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及市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35号)的要求,从即日起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国务院安委会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4年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以潘金根副局长任组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科、监察大队及综合管理科负责人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三、活动任务
(一)重点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附件1)
(二)重点检查行业
突出抓好危化、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电子设备行业领域,开展执法检查。
(三)重点查处违法行为
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5月-6月)
各安监站(所)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活动知晓率。本阶段将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宣传挂图及《职业病防治小知识》宣传手册,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
(二)活动开展(7月-10月中旬)
各安监站(所)要把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结合起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要求全覆盖进行监督检查;统筹日常监督检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测与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监督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
在街镇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较多、较重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我局采取集中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汇总上报(11月1日前)
各安监站(所)于5月30日前报送本次活动责任人和联系人(附件3);于11月1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及电子版)连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 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科
五、工作要求
坚持“广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安监站(所)要充分认识我区目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此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状况,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检查计划,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三)做好执法信息汇总、整理
下半年,我局将联合人社局、总工会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工作联合督查,届时将对各街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安监站(所)及时汇总分析、整理监督检查信息。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