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和菊园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管理,提高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工作积极性,区社建办和公安嘉定分局制定了《嘉定区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2014年5月19日
嘉定区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公安侦察破案提供线索,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管理提供支撑,或者有其它突出贡献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即时奖励”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标准,实行分类奖励。
第四条 区社建办、公安嘉定分局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案一奖:
(一)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中,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包括国保、邪教类违法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的;
(二)本人采集的实有人口信息准确、及时,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工作中,发挥基础信息支撑作用的;
(三)在市局重大案(事)件核查中,涉及违法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已登记的。
第六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事一奖:
(一)本人采集的实有人口信息准确、及时,在政府职能部门处置社会面影响大的突发事件过程中,发挥基础信息支撑作用的;
(二)本人采集的实有人口信息准确、及时,在公安机关重点管理工作中(包括国保、邪教类人员管理),发挥基础信息支撑作用的;
(三)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中,做出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助他人等突出事迹,受到当事人表扬,或媒体报导的。
第七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一查一奖:
在市、区开展的实有人口信息质量测查中,被测查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率为95%(含)以上;或者在市、区开展的实有人口信息质量测查中,被测查居(村)委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率达标,且超过达标标准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案一奖、一查一奖,由公安派出所申报,公安嘉定分局审批。如需申请市公安局人口办奖励的,由公安嘉定分局申报。
一事一奖,由公安派出所或街镇人口办申报,公安嘉定分局审批。如需申请市公安局人口办奖励的,由公安嘉定分局申报。
奖励申报工作一般应在相关案(事)件、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第九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申报程序要求如下:
(一)一案一奖,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表彰奖励申报(审核)表》进行申报(涉及第5条第1款内容的,还需提供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情况信息报(抄)单复印件)。
公安嘉定分局对相关案(事)件基本事实、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开展核查。
(二)一事一奖,由公安派出所或街(镇)人口办填写《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申报(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媒体报道及相关证明材料。
公安嘉定分局对相关事件情况、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情况开展核查。
(三)一查一奖,由公安派出所填写《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表彰奖励申报(审核)表》。
公安嘉定分局通过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测查结果,对符合标准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按100—500元/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第五条第三款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按核定已登记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数,给予50元/人次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按100-500元/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按100元/次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内容实行市、区两级申报,符合的落实两级奖励。
针对上述“一案一奖、一查一奖、一事一奖”,区社建办和公安嘉定分局每半年汇总并表彰奖励一次。
区社建办和公安嘉定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年度开展全面性的总结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 街镇人口办应当建立相应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街镇人口办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表彰,并在年度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工作中发现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是指经各街镇统一招录、培训合格后取得市人口办统一配发《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证》、且在公安嘉定分局(人口办)备案的社区综合协管队员。
人口信息员奖励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通过抄报告途径为政府部门提供社会管理支撑的,由街镇人口办负责报送,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标准给予工作奖励。
第十六条 区社建办和公安嘉定分局可根据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全区范围内组织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开展专项性的评比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区社建办和公安嘉定分局可根据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表彰奖励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的同时,落实对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