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以及区委、区政府信访办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目标责任
(一)工作责任
1、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委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委的信访工作负全面责任,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部署推进和检查落实;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干部负责信访事项跟踪督办。
2、每年度召开信访工作会议,主要领导每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稳定例会,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3、领导坚持阅批群众来信、网上信访,阅批率须达100%。全年信访按时办结率须达100%。
4、按照区信访办的要求,如有需要周四接待群众上访制度,安排本单位领导干部周四轮值接待群众来访。
5、积极配合参与区级领导下访调研活动,并积极开展本级领导下访调研活动,化解信访矛盾。落实领导包案化解疑难信访问题。发生越级上访时,委领导及时到场做工作并将上访人员劝回妥处。
6、健全基层信访代理机制,建立信访代理员队伍,代理或陪同反映群体性信访事项。
7、建立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疑难信访核查化解工作机制。
8、保障化解信访矛盾专项资金落实。
9、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建立信访督查专员队伍。
10、定期报送信访材料:(1)每月1份信访动态(信访信息)(2)每月25日前上报矛盾排查情况(4)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半年总结、全年总结、经验材料等。
(二)工作目标
1、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2、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以及重大工程立项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政策”、“项目”后评估。
3、积极参与协调化解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矛盾。
4、减少到市集体上访,控制到市、区集体上访重复次数、
5、重要交办信访事项解决率达80%以上。
6、初次信访事项按时受理告知率、按时办结率均达100%,重复信访率低于20%。
二、信访受理范围
按照我委工作职责,我委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市经委(商务委)等上级部门领导批转我委办理的信访事项;
(2)市经委(商务委)、区信访办及其他部门转交我委办理的信访事项;
(3)委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4)信访人向我委提出的咨询政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5)信访人对我委提出的涉及组织人事及我委工作人员涉及党纪政纪、政风行风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
(6)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信访工作坚持按职能分工、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委办公室直接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委机关各科室按职责分工,根据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负责信访事项的办理。
1、办公室:负责受理、转办、交办涉及我委职责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部分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受理、交办对委内各科室、事业单位办理不服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汇总并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2、各科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访事项的办理。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不得推诱、敷衍和拖延。各科室、事业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委办公室进行登记,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上报,同步报办公室,不得隐瞒、缓报,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四、信访事项的受理
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对信访内容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和分类处理。
(一)对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及时退回、转送
1、对确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或退回转信部门并告知理由。
2、对确定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及时转送其他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及时处理
1、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经过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已回复的重复来信等,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对明显歪曲事实、意在发泄私愤的信访事项,可不予受理。
(三)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办公室登记分办或直接办理
1、对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政策咨询和了解情况的信访事项,办公室知晓情况的由办公室直接答复。
2、对需要业务科室办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后转交信访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提出批示,转交业务分管领导,相关责任科室具体承办。其中,区相关领导批示件、以及 10人以上的联名信、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各类扬言信、复查复核信访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事项应报委主要领导批办。承办科室如对分办有疑义,应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退回信访事项处理单,5日内未退回视作同意受理。
五、初次信访办理
本着方便工作、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对初次信访事项分别按简易程序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政策咨询、了解情况等方面的信访事项,承办科室应在5日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直接答复信访人,办结信访事项。如信访人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办科室答复稿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盖区经济委员会章寄出。
2、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一般性意见建议的信访事项,办公室根据情况可直接答复或转交相关业务科室。承办科室应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并在 10日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给予答复。如信访人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或提出的意见建议比较重要,答复文稿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盖区经济委员会章寄出。
3、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进行政策咨询、了解情况、提出建议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科室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解答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作好接待记录,并在 10日内给予来访人答复。接访工作,一般要安排两名同志参加,必要时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可一起参与接访。
(二)对投诉求决和举报类信访事项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1、委办公室收到投诉求决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后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进行初审确认。对属于我委职责的信访事项,委办公室应及时登记,确定承办科室,其中重要的信访事项应报委领导阅批。
2、承办科室应在接信后 5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在接信后 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和受理通知单。
3、承办科室经办人员应与信访人电话或当面沟通并做好记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要求,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迅速办理;政策尚不明确一时难以解决的应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信访人提出过高要求的,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劝导说服工作。
4、承办科室应在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与委办公室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信访事项,由委办公室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承办科室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交办公室,信访干部负责报信访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后盖区经济委员会章并寄出。信访事项涉及其他业务科室的,答复意见应由相关科室会签。其中,区领导批办的、区信访办要求反馈答复意见的等重要信访事项,应报委领导审签,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区信访办。答复意见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复查途径和申请期限等。
六、信访复查复核办理
1、办公室收到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包括:是否具备信访人签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是否有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书、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书是否加盖公章或信访专用章、信访人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等。经审查形式不完备的,办公室应向信访人及时提出补齐相关要件要求。
2、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经形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办公室应及时登记,确定承办科室,并报委信访分管领导阅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复查复核人姓名、申请复查复核时间、原办理机关或处理意见、有关证据材料等。
3、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原办理机关移送信访事项原处理卷宗(包括来信、答复、证据材料、内部办理流程、送达回证等)和对复查复核申请的书面答辩意见。
4、承办科室应对信访人复查 (核)申请、原办理机关的办理程序、未能查明的事项以及办理意见是否合法等进行全案审查。办理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加强实地调查,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全方位了解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
5、承办科室应在20日内办结复查复核,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承办科室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核稿,报委分管领导或委领导签发后盖委公章,在规定期限内寄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答复意见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原办理机关的办理意见情况、信访人的意见、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情况(信访事项的实施认定情况、处理意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复查复核意见、对复查处理不服的复核途径和申请期限等。承办科室和委办公室应与上级复核机关充分沟通,确保复查意见成立。
七、信访督办和考核
办公室负责对我委信访工作进行督办。督办范围包括:(1)上级领导和委领导批示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2)涉及走访上级机关的;(3)群体性信访;(4)因所反映问题久拖不决造成的重复信访;(5)其他需要列督的信访事项。
督办重点包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质量和办理时效等。办公室应对以下情形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3)未按办理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联系、书面告知、会议协调等形式进行督办。办公室要及时提醒、催办、跟踪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八、信访归档
办公室负责信访材料归档工作。
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负责做好我委业务类信访事项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保存、移送工作。
归档信访材料包括:来信、批转件、信访办理流转单、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通知单、面谈和调查记录、原处理卷宗、答辩意见、答复函等。承办科室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整理相关书面材料并移送办公室归档,以备今后复查、复核之用。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信访件,一般不予归档。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予办理的来信,不予归档。办公室保存期限满两年后对这些来信组织进行清理和销毁。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