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农办),区农委有关科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及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结合嘉定实际,特制定《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现我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教育培育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免费培育。培训对象要确保培训天数和学时数,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原则上不少于15天(12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时数比例一般为1:2;培训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原则上不少于7天(56学时),其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时数比例一般为1:1,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不少于4天(32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训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市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
第五条 学员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级推荐、镇级审核、农业网公示的形式进行选拔。
学员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户籍要求:以本市户籍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并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3、素质要求: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生产和管理能力。
4、收入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5、守法诚信: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6、学习愿望:学习愿望强,自愿接受农业部门各项培训安排。
(二)产地规模条件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等
(1)种植业
①粮食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②经济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2)养殖业
①奶牛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养殖规模100头以上。
②生猪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养殖生产母猪3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
③家禽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禽存栏100羽以上。
④水产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水域面积在10亩以上;在本区范围内年种龟饲养在50只以上。
2、专业技能型: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统防统治植保员、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财会人员、农机服务人员等。
(三)报名办法
1、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训对象,可到所在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领取《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申报表》,填好后由村委会、镇农业服务中心(农办)核实盖章,报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嘉定区农业委员会科教信息科)。
2、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将候选对象在嘉定农业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作为培育对象。并且按照培育类型分类整理后,建立学员档案。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采用集中理论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育模式;内容为本专业新技术、国内外发展前景、农产品营销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创业基本技能等;培训结束后,学员需参加相应的考试。
认定机构、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公平公开、德绩并重、动态管理的原则。
认定机构
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标准
1、具备对象选择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2、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三)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标准的对象,由本人到所在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领取《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材料包括:
(1)《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4张。
2、核实:《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村委会、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核实盖章,并交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认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认定。
发证程序
第八条 坚持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坚持培训基地管理,政府认定发证的原则。
(一)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嘉定区农业委员会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九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农办(农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每年仍需参加不少于4天(3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按认定标准每年认定一次。
(二)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以及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作认定不合格处理。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认定资格。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有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民合作社项目、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农业旅游项目、标准化示范场(园)项目、农机购买等资金扶持政策。具体要求:
(一)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必须有2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二)家庭农场,必须有1人以上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三)规定理事长或场长或经理或骨干必须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暨专业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今后国家、上海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申报表
2、嘉定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