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文件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A6309000-2014-01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发文日期: 2014-07-12
名 称: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农委〔2014〕6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新城(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地税局嘉定分局等五部门结合本区实际,联合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2014712日     
 
 
 
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制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嘉定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地税局嘉定分局等五部门组成的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审认同,由区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第三条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申报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登记。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企业规模。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3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4、企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协议)、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本地农户200户以上;或采购、销售本地地产农产品1500万元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生产企业初级农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汇总表;
3、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近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9、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镇农业主管部门在报所在镇分管领导同意后(须加盖镇政府公章),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第八条 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对通过审定的,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为申报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必要条件;
2、优先申报相关财政扶持项目;
3、可享受相关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监测,有出有进、优胜劣汰。
在监测年份,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上报监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区重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及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测意见,进行监测评审。
根据监测评审意见,对通过监测,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保留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接受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其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经济运行等方面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十三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报表(表式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及时报送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内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运行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农业产业化区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定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农委〔2007〕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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