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档案局文件
关于加强本区区级机关下属经营性企业政企分开改革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WD1304000-2014-03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14-07-23
名 称: 关于加强本区区级机关下属经营性企业政企分开改革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嘉国资委 [2014]1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相关委办局(嘉定镇街道)、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督管理和区级机关下属经营性企业政企分开改革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区级机关下属经营性企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档案安全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和历史全面的观点规范国资国企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本次政企分开改革过程中的档案工作,应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防止档案散失和损毁、方便各方面利用档案、有利于保持企业经营管理连续性及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国资国企改革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档案处置工作列入国资监督管理和委办局企业政企分开的重要议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始终做到档案不散、人员不断、管理不乱,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擅自截留、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据为己有。
        (三)企业档案是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涉及本次政企分开改革的企业,要把企业档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把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纳入国资国企改革的操作程序,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力等保障条件,有计划、按步骤地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使之与企业脱钩整合同步实施,确保档案工作依法管理、规范运作,避免发生档案无人管理、整理没有经费、保管没有场所的“三无”现象。
        二、审慎归档,规范档案管理
下列文件材料应作重点留存,要指定专人妥善收集、保管并审慎及时归档:
      (一)管理类档案
        1.企业开业申请、协议、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商标注册及营业执照申报和批复;
        2.企业大事记、组织沿革、全宗介绍、企业志(史)、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并、名称更改、印信(实物)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3.企业年度计划、总结、规划、综合统计年报、党组织年度计划、总结和干部统计年报、工资单、“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缴纳报表;
        4.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党委(总支、支部)会会议记录、纪要、报告、重大决议和决策材料;
        5.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报告、重大决议和决策材料;
        6.企业领导干部任免及委派书、人员编制、人事考核、职称评定等人事任免文件;
        7.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诉讼过程的调查和裁决材料;
        8.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等文件材料;
        9.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文件材料;
       10.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报告、调查材料、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材料;
       11.职工名册,党团员、干部、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以及换届选举结果材料;
       12.企业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如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13.企业国有资产与产权运作、变动及扩大经营范围中形成的合同、章程、请示、报告和批复、工商变更、年检报告、20年以上有效期内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材料及重要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4.有区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结论性来信来访材料;
       15.企业重大安全、质量和设备事故分析、处理与结论性材料;
       16.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17.企业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8.企业在党政、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材料;
       19.本市、本区经济发展史上有一定影响和地位的驰名品牌、名特优产品或区级以上的名优产品材料。
       (二)科技类档案
        1.著名商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材料;
        2.在本区科技创新中具有里程碑和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材料。
       (三)会计类档案
        1.未超过保管期限或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未超过保管期限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未超过保管期限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单位决算、税收年报、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检查材料;
        5.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
        6.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7.财产清理报告书;
        8.资产处置有关文件材料。
        三、分类推进,明确档案归属
        本次实施政企分开改革的各有关企业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整合调整企业的档案归属
        1.实施退出、注销的企业,其档案原则上按规定鉴定整理后,由原相关委办局移交区档案馆统一管理。
        2.实施划转调整的企业,其档案由原相关委办局移交接收的企业集团负责管理。
        3.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其档案原则上由受托监管的相关委办局统一管理或由企业沿续管理。
       (二)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相关企业的档案归属
        1.凡被区档案馆列入全宗序列、在整合调整中变化不大的企业,继续使用原全宗号,其整合调整前后所形成的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沿续管理,并在全宗介绍中注明企业整合调整情况。
        2.被区档案馆列入接收进馆范围、编入全宗序列并在整合调整中合并的企业,其档案原则上依法鉴定整理后向区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区档案局同意,可由合并后一级母公司代管(期限3年),不得分散。区档案馆应向档案移交企业提供利用便利。
        3.一个企业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散到两个以上企业的,原企业档案由其中一个企业集中管理,不得分散。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形成的档案归属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四、落实措施,加强服务保障
       (一)在本区区级机关下属经营性企业政企分开改革过程中,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发挥档案人员的作用,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并为档案整理和交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确保档案处置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在企业整合调整而档案未移交前,原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得撤离工作岗位;未及时按要求移交而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档案人员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完整、及时地完成档案整理和交接工作。
       (二)接收档案的企业集团要在接收之日起两个月内,主动与区档案馆业务指导部门和区国资委联系。同时,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明确职能部门和领导,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和档案保管条件,顺利完成档案接收工作并开展好企业档案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区档案局和区国资委等部门加强对政企分开改革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安排和进程,确保档案工作的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档案局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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