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4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18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4)13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可根据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公文是区卫生计生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嘉定区文件要求,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互相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务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卫生计生委党政办公室是委机关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各科室和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公文处理负有管理职责,应负责本科室的公文处理、运转、催办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区卫生计生委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或政策执行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公文主要有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区卫生计生委便函、纪要等形式。
(一)区卫生计生委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1.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
2.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文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3.向有关委、办、局行文。
4.印发全区卫生计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措施、规范、管理制度、重要文件等。
5.其他适合以区卫生计生委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
(二)区卫生计生委便函。适用于下列事项:
1.确需以简便形式沟通的,由科室自行下发的日常工作中具体的或一次性的事项。便函可加盖科室印章。
2.其他适合以区卫生计生委便函形式办理的事项。
(三)纪要。主要包括:
1.区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纪要。
2.区卫生计生委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或“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区卫生计生委文件署名“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卫生计生委便函署名“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便函”。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信息公开形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应当附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一律标注“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印发时间标注印制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
-2012)(详见附件)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除“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其他区政府部门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向其他区政府部门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除党政办公室外,机关各科室不得对外机关和单位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发文事项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时,主办科室应当与有关科室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才能行文。确难统一意见的,要阐明理由提请委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属单位。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上行文涉及其他委办局职能时,承办科室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确难达成一致时,应在文中阐明协商情况,或将有关部门意见作为附件报送。
(七)请示紧急事项时,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委领导和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和决策时间。需请上级机关在短期内批复的,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八)请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转发的公文,应当同时附送相关文件代拟稿。
第十八条 向下属单位行文,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除党政办公室外,机关科室及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一律不得以文件形式向委属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区卫生计生委审批下达的事项。
(二)属于卫生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区卫生计生委应自行发文处理;须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区政府书面同意后可以由区卫生计生委行文,文中应注明已经市卫生计生委或区政府同意。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用印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正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必须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分管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审核主要分为:
(一)发文科室负责人审核。主要审核文稿涉及的情况是否确实,数据是否准确,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确切,文中所涉及的措施是否可行,政策界限是否清楚,与以往发出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无矛盾,需协调的事项是否已经落实,发文稿纸首页是否按要求填写,附件是否齐全。
(二)相关科室审核。主要审核文件中涉及本科室职能内容的表述是否确切,措施是否可行,有关工作能否衔接。
(三)综合监督科审核。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综合监督科审核。其他需法制审核的文件应经综合监督科审核。
(四)党政办公室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确需行文,办文程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字结构是否合理,条理是否清晰,遣词造句是否恰当,标点符号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草拟公文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有关委、办、局或委机关有关科室的问题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和会稿。
对在会稿中发现的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问题较多的文稿,以及需会稿科室提出意见的,退回重办。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科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签发。
(一)区卫生计生委上行文、规范性文件、有关重大政策的重要文件等应由委主任签发,委主任不在沪时由授权主持工作的委领导签发。区卫生计生委平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二)经领导签发的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再送签发人审阅。
(三)严格执行《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不予用印。
(四)联合行文需使用印模的,承办科室应当提前通知党政办公室,并签字借用,用毕即还。
第二十三条 联合发文。
(一)由区卫生计生委主办的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按照发文程序办理,经委领导签发后,由主办科室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会签。主办科室应加强与联合发文单位沟通,并及时将联合发文单位的修改意见向委领导汇报。各联合发文单位审核签发后,送文印室印制。
(二)有关部门请区卫生计生委会签的联合发文,由相关业务科室审稿、分管领导会签,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会签,委党政办登记备案。送委领导签发后,由相关职能科室送达主办单位。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初审,确认由本委办理的公文,且明确由单—科室承办的,可直接分发科室办理。
(四)拟办、批办。党政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各科室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处。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承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必须即刻办理,迅速答复;加急件—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并通报进展。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党政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签发的公文,印制前由承办科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批。
(二)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印制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当日完成。打印文件的清样由承办科室校对。印制完成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用印。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三)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承办科室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传输。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会办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规范科室内公文管理工作,确保规范、科学、效率,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涉密文件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相应公章。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四条 科室调整时,相关公文应当及时归档。机关公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和档案按规定进行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计生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公文特指行政公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卫生计生委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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