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4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24
名 称: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4)1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书面意见”,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办的,需由区卫生计生委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办的,需由区卫生计生委办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促进本区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办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提案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参政议政、参与监督和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全委应高度重视办理工作,认真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分办、承办、跟踪等工作,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和承办人员。
第五条 委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报送涉及本委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及相关办理信息,确定重点书面意见和提案,对委各科室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跟踪等。委党政办公室应将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分阶段向委领导汇报。
第六条 委各承办科室应组织对书面意见和提案的研究办理,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具体承办人员应详细阅研书面意见和提案内容,熟悉掌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书面意见、提案的分办工作按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科室。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由主要业务科室牵头负责办理,相关科室配合。
第九条 委党政办公室收到书面意见和提案后,应认真筛查,并根据各书面意见和提案涉及的具体内容,协调、确定相应牵头办理及配合办理的科室,及时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委党政办在收到书面意见和提案后3日内,对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的,提出书面理由,退返区政府办公室。
委党政办公室应将被确定为区领导、委领导督办的,由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和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的以及其他由相关科室提出并经讨论应列为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作为委重点办理内容。
委党政办公室在收到相关委办局的会办意见后,应及时分送各承办科室。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提出书面理由及建议,经委党政办公室复核后转送其他科室办理;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落实具体承办人员,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短期内暂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充分说明情况,以取得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由本委主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科室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办理,交委党政办公室统一对外答复;由本委会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科室应在1个月内拟出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并交委党政办公室备案。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答复的,应在办理截止期前5日内提出书面理由,经委领导同意后,由委党政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办公室批准。
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相关配合科室应在收到之日起1周内将办理意见送牵头科室供参考。
第十三条 凡由本委主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承办科室应综合其他委办局的会办意见后走访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
第十四条 牵头科室和配合科室在研究办理中,应加强与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点书面意见和提案,应由分管委领导牵头,邀请相关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参与研究。
走访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走访一般可在处理意见拟定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二)走访一般由科室负责人与具体承办人员一并走访;对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分管委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一并走访。
(三)走访时应向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拟写出正式答复。
(四)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走访书面意见、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
(五)多个书面意见、提案提出同一类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可由委领导出面,采取邀请书面意见、提案提出人座谈的形式,集中听取意见,通报办理情况;同一代表或委员提出的多个书面意见或提案,经委党政办公室协调后,有关承办科室可统一走访。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的办理答复,要针对书面意见和提案内容逐条答复清楚,用词严谨、文字简洁,按统一格式书面行文,经科室负责人审核送委党政办公室会稿后,由委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书面答复由委党政办公室统一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并根据办理结果注明具体分类。
 
第四章 督办、复查、复告和归档
第十七条 对因办理不当造成代表、委员在反馈意见时表示不满意,需重新办理的书面意见和提案,由承办科室分管委领导牵头组织复查,并在收到重新办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答复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人。
第十八条 对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问题,由委党政办公室会承办科室进行汇总,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代表和委员反馈。
第十九条 书面意见、提案办复后,应将书面意见、提案、书面答复、重新办理的书面答复、跟踪落实的复告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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