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2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24
名 称: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4)1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的要求,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本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
本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委党政办)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委党政办主任担任。
第五条(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
党政办(公开办):负责协调落实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发布、维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会同委保密办、综合监督科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负责重要政府信息的新闻发布;负责委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的综合管理;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委保密办: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综合监督科: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进行法律审核,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相关法律事宜。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事宜。
财务科: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梳理、审核、提供或发布,及其他需要配合做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保密审查机制)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本机关在草拟行政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本机关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意见,经委党政办会同委保密办、综合监督科等审核后,报委领导决定。
第七条(发布协调机制)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将文件草案可以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本机关不得公开。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统一对外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主动公开)
本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为:
(一)机构职能,包括委机构职责、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等;
(二)政策文件,包括本区卫生计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计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计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行政审批,包括本机关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标准,包括本区有关卫生、食品安全和计划生育标准;
(六)卫生计生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本机关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规划、方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将文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党政办(公开办)(以下简称“党政办”)应当编制、公布、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1),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嘉定卫生网、区门户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并按《规定》将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送交区档案馆、嘉定区图书馆等区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在发文稿纸首页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阐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行政公文运转过程中,公文的各审核环节都应将该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范围。
委党政办在核稿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对公开属性有异议的,应会商草拟部门,必要时会同委保密办根据《嘉定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规范》(见附件2)进行保密审查。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十六条  转发其他行政部门的公文,应根据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和其他规定,确定转发文件的公开属性。
由本机关主办的联合发文,在会签过程中,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联合发文,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提出公文内涉及本机关职能范围信息的公开属性建议。
由其他机关制作的,内容与卫生计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信息制作机关同意,可以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公文在制作完成后,委党政办对政府信息进行登记、编目。
经登记、编目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委党政办负责在嘉定卫生网、区门户网站发布。原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制作完成后应立即在嘉定卫生网发布。如因工作需要推迟发布的,不得超出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其审核、发布等参照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科室联络员应经常检查嘉定卫生网、区门户网站上与本科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拟更新的政府信息,应主动与委党政办联系,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更新。
 
第四章 政府信息申请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
本机关在机关办公地点和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卫监所”)分别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区卫监所根据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处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委党政办应提出拟办意见,并附申请表转送有关科室。如申请内容涉及财务信息的,由申请信息内容指向的业务主管科室会同财务科处理。
有关科室应根据拟办意见和申请内容查找相关信息,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委党政办。委党政办对科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经委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后予以答复。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委领导审定。
有关科室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根据《嘉定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工作规范》进行保密审查。
委党政办在对有关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时,对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难以认定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委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综合监督科审查确认。同时,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布协调。一般委保密办保密审查期限为3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由有关科室请示主管部门意见,委党政办可适时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最终的答复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本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党政办负责人同意,并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告知文书原则上应采用当面或信函(挂号)方式发出。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本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网上处理)
本机关应当根据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每项申请的网上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统计、归档和年度报告)
委党政办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计和归档工作,按要求做好每月的公文备案工作,在每月初对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报送,每年2月底前,应当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科负责对本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由综合监督科受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
本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机制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监督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事项由综合监督科统一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费保障)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级目录:WE7——嘉定区卫生计生委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四级目录
内容
0
 
 
机构职能
 
01
000
    机构职责
 
02
000
    机构领导
 
03
000
    内设机构
 
04
000
    直属机构
1
 
 
规范性文件
 
01
000
    综合管理
 
02
000
    人事管理
 
03
000
    规划财务
 
04
000
    政策法规
 
05
000
    卫生应急
 
06
000
    疾病防控
 
07
000
    爱国卫生(健康促进)
 
08
000
    医政管理
 
09
000
    防艾工作
 
10
000
    公共卫生
 
11
000
    精神卫生
 
12
000
    基层卫生
 
13
000
    妇幼保健
 
14
000
    食品安全标准评估
 
15
000
    综合监督
 
16
000
    中医药工作
 
17
000
    精神文明
 
18
000
    计划生育
 
19
000
    合作医疗
 
20
000
    纪检监察
2
 
 
规划计划
 
01
000
    综合规划计划
 
02
000
    专项规划计划
3
 
 
业务类
 
01
000
    行政审批
 
02
000
    综合管理
 
03
000
    人事管理
 
04
000
    基建财务
 
05
000
    政策法规
 
06
000
    卫生应急
 
07
000
    疾病防控
 
08
000
    爱国卫生(健康促进)
 
09
000
    医政管理
 
10
000
    防艾工作
 
11
000
    公共卫生
 
12
000
    精神卫生
 
13
000
    基层卫生
 
14
000
    妇幼保健
 
15
000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
 
16
000
    食品安全标准评估
 
17
000
    综合监督
 
18
000
    中医药工作
 
19
000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20
000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21
000
    精神文明
 
22
000
    合作医疗
 
23
000
    纪检监察
9
 
 
其他工作
 
01
000
    政策解读
 
02
000
    标准
 
 
附件2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健全嘉定区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委党政办)、委保密办、综合监督科及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范。
  委保密办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本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本机关应当在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栏目。
  第六条(公开属性的提出)
  本机关各科室应当在完成草拟公文时,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并经各科室定密责任人审核。
  各科室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开属性的审核)
  在公文流转审核时,委党政办和各发稿科室应当同步审核公文的公开属性。
  委党政办对拟稿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委保密办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
  委党政办对拟稿科室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
  第八条(公开属性的确定)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九条(公文目录的备案)
  委党政办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十条(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各科室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委党政办(公开办)(以下简称“党政办”)。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委党政办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相关科室、委保密办和综合监督科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审核程序参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有关科室收到委党政办拟办意见,应根据申请内容查找相关政府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确定公开属性的,对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科室定密责任人审核;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提出的公开意见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科室定密责任人审核。
  有关科室的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委党政办。委党政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向申请人提供或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有关科室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委保密办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
  委党政办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确定保密审查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复查制度)
  委党政办应当会同业务科室、委保密办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依法解密)
  委保密办应当组织开展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委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由委保密办依法报区保密办确定。
  委保密办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委保密办应当依据职权,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单位/职业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传真      □递送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电子邮件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类型:□自身生产的需要 □自身生活的需要
自身科研的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具体用途:
 
需要减免费用
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
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属于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特别声明:本人承诺本表格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准确无误,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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