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2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22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2014)2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嘉委〔2013〕113 号),组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改进机关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批复》(嘉委〔2013〕113 号),组建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改进机关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卫生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党的有关卫生和计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行政监督,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全面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区卫生计生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区卫生计生委的全面行政工作。主任离沪出访、出差期间或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第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卫生计生委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副主任离沪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主任或协管副主任代管。
第八条 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科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或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名副科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科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科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的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依法严格医疗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医疗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卫生计生事业管理职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起草区政府有关文件草案,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卫生计生管理及医改工作需求出发,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第十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执法科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委务会议审议。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对于经评估不符合卫生计生发展现状,与上位法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科学设定卫生计生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统一。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和法定程序,做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基础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执法质量控制运行体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卫生计生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以及重大卫生计生政策、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和事项,必须提请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等机构的意见,进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切实保障公共资金的透明运行、公共资源的透明配置、公共权力的透明行使、公共服务的透明供给。
第二十一条 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区人大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必要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七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健全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强化源头防范,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等,并根据形势和阶段性的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调整。根据全年卫生计生工作计划要点,委党政办公室拟订年度主要工作职责分工表,经审议后,由各科室进一步细化任务并认真落实。
第三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卫生计生委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分管委领导代表区卫生计生委负全责,相关委领导配合。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明确一个科室为主牵头负责,难以确定牵头负责科室的,则由委党政办公室协调确定,必要时由委领导指定。牵头科室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委领导。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工作绩效的评估,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强化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区卫生计生委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委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委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委领导反馈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预警和应急机制。委应急管理科负责有关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组织重大医疗救援工作,并负责做好全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九章 会议通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流转。收到上级、区政府或其他部门、系统的会议通知后,委党政办公室即根据通知要求作拟办:包括提出参加会议的委领导及主办科室、相关科室的意见,明确主办科室牵头准备我委汇报材料等事项。如有异议,由分管领导协调;如再存异议,由委主要领导协调确定。委党政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会议通知流转,主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区政府或其他部门反馈参会人员情况。
第三十六条 科室出席人员要求。应由科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出席的会议,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应向分管委领导请假,并委托科室其他人员出席。
具体会议种类及组织按《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管理工作制度》(嘉卫计〔2014〕12号)执行。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区卫生计生委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卫生计生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卫生计生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卫生计生委发表讲话或文章或接收媒体采访,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卫生计生委同意。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主任、书记离沪外出,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委党政办公室。其他委领导离沪外出,应事先报告主任、书记,由委党政办公室通报其他委领导。科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副科长或科室成员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科长同意;3天以上休假,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同一科室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离沪外出。特殊情况下需要离沪的,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委领导同意,报主任批准,同时做好授权和有关工作安排。科室负责人在工作日的重要活动安排应及时报分管委领导。
第四十条 对国家和市卫生计生委、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计生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卫生计生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区委、区政府报告或请示。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有关信息工作的要求,做好卫生计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以区卫生计生委名义向市卫生计生委、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以及向有关平行部门报送政务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大事项由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或发布。
第四十二条 委领导参加市卫生计生委、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会议,会议结束后应在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会议上及时通报有关精神,批示由委党政办公室安排其他委领导和有关科室传阅会议文件材料。科室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委分管领导。
第四十三条 区卫生计生委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附件:1.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年休假申请单
2.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公务员探亲假申请单
附件1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年休假申请单
 

 

姓 名
 
职务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请 假     时 间
    
 
 
 
 
 
共计     
 
 
请 假
事 由
 
 
 
 
 
 
           签名:                     
上级领导意见
 
 
 
 
 
 
 
 
           签名:                     
 
备注: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附件2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公务员探亲假申请单
姓 名
 
职务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请 假     时 间
    
 
 
 
 
共计     
 
请 假
事 由
 
 
 
签名:                     
上级领导意见
           签名:                     
 
备注: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申请单经上级领导审批后,所在部门和人事科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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