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2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22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2014)2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本委与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与卫生计生单位之间、委机关各科室之间协调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协调工作分工和职责,规范协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2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
 
为加强本委与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与卫生计生单位之间、委机关各科室之间协调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协调工作分工和职责,规范协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工作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现对协调工作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委“三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委机关各科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协调工作。委党政办公室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办文、办事、办会等综合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并按照委领导的要求,负责综合协调委机关涉及多个科室职能的重大事项。对涉及业务条线的工作事项,主办科室应按照职责承担牵头协调工作,主动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充分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主办科室的工作。
二、实行科室负责人责任制
委机关各科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委工作部署,对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决定事项和委领导交办的主要事项,科室负责人应亲自抓,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解决。
三、书面协商优先原则
委机关各科室之间,提倡优先通过书面或办公自动化系统征求意见。协办科室要及时予以答复,答复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应预留一定处理时间。
四、加强分歧事项的协商
重要事项不适于书面协商时,应加强口头协商、会议协调。对重要事项、重大政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主办科室提交报告,说明分歧意见和各自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委领导牵头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负责整理协调会纪要,并形成报告,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对有分歧的事项,凡主办科室未与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协调的问题,不得上报委党政领导。
提交委党委会议和委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办科室会前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委领导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委党委会议和委务会议审议。
五、对外协调工作要求
涉及与区委、区政府其他部门协调的工作事项,主办科室应先征询委相关科室的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征询意见和建议;需召开协调会的,一般由主办科室主持,邀请相关部门相应人员参加,必要时,主办科室可提请委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会;如果意见仍不一致,主办科室负责整理协调会纪要,并列举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委领导审核后,报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时参考。
区委、区政府其他部门涉及与我委协调的工作事项,委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由主办科室负责办理。已纳入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等组成成员及联络员的,可由相关科室直接处理。会签文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相关部门,特殊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区委、区政府其他部门主持召开的协调会,我委相关科室应派员参加,有关会议情况必须向分管委领导口头或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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