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2000-2014-02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07-24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下发《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2014)3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本委制定了《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就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以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为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公务接待审批规定
(一)接待范围(仅限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二)接待审批流程:委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并由委主要领导审批。科室公务接待由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并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接待科室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1.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区外来访人员和公务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3.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4.本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三)公务邀请:机关举行的行政类、综合类会议活动,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邀请;业务专题类会议活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承办科室负责邀请,必要时党政办协办。
1.邀请中央部门和外省、市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一般应提前二周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主办部门负责邀请。报送邀请中央部门和外省、市领导同志的请示,应列明活动具体时间、地点、主题、人员范围、程序以及新闻报道安排建议等事项。
举行节庆、论坛等大型活动有邀请中央部门和外省、市代表参加的,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接待要求和接待经费来源,并按程序报批。
2.邀请本市内兄弟区县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报委主要领导同意,经批准后由主办部门负责邀请。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2.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二)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用餐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1.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工作餐以食堂工作餐为主,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出行安排: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个人出行,原则上不安排用车;接待活动集体出行安排用车,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安排,应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陪同人数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层层陪同。
四、经费管理
(一)四个“禁止”: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支付方式: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其中,接待清单应由接待部门按规定如实填写,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五、本规定由区卫计委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委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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