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D1304000-2014-040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14-08-01 |
名 称: | 关于在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中推广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国资委﹝2014﹞1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区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嘉府办发﹝2014﹞29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国资系统企业的应用,通知如下:
1、区管、委管、授权管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应积极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
2、按照“规范管理,公开标准,公示结果,节约开支,提高效能”的管理原则,实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
3、企业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轿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商务车、客车、货车等车种,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4、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5、相关标准
(1)区管委管企业公务用车按党政正职,车身价格在45万元以内(不含国家和地区补贴后净价),国内生产或组装中选择配置。党政副职(含委员),车身价格在35万元以内(不含国家和地区补贴后净价),国内生产或组装中选择配置。
(2)区管委管企业业务部门,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党政领导,车辆配置标准上限不超过区管委管企业党政副职的标准配置。
(3)授权管理企业参照区管委管企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配置标准执行。
6、其他
(1)新能源汽车的电费补贴需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
(2)鼓励企业安装安全、高效的公共充电设备,其费用支出在年度考核中视同科技投入。
(3)新能源汽车的费用管理、日常管理、保养维护、纪律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的流程等,参照嘉国资党委〔2012〕6号执行。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