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区卫计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我委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及区信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通知》(嘉委府信访〔2014〕8号),制定《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委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及区信访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通知》(嘉委府信访〔20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 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
2.区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委党政办(信访办)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委信访分管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由委党政办(信访办)督促各单位、各科室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科室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委党政办(信访办)指导各单位、各科室依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科室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委党政办(信访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责任单位、科室理顺关系,协调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委信访分管领导对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1)对交办信访案件搁置不理、敷衍推诿、拖延不办;
(2)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合理解释,不给信访人处理结果,导致信访人重复来委上访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委党委写出书面检查:
(1)对借故或无故不参加信访联席会议或案件协调会议,延误案件处理时机,成为信访积案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处置时机或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信息掌握不及时,造成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无故不落实兑现处理结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的行政处分:
(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及时处理重要交办案件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信访工作机制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由信访领导工作小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由委党委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