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6001-2014-00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10-14
名 称: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应急(2014)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规范和指导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上海市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我们制定了《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切实落实当前各项防控措施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综合防控,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要按照“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等八个方面的综合防控措施要求,进一步细化、优化、实化防控工作方案,确保工作不留死角,确保做到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可科学、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实现“及时发现、阻止传播、减少死亡”的综合防控目标。

二、强化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各自防控任务,对照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紧紧围绕阻止传播的防控目标,坚持“两个为主”(依靠专业力量为主、防止疫情输入为主)、“三个明确”(明确重点防控对象和重点防控环节,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可疑对象、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例等不同情况的防范应对措施)和“三个确保”(确保工作方案预案不留死角,确保防控措施无缝衔接,确保疫情应急应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的防控策略,切实做好病例发现排查、疫区来嘉人员追踪管理、信息报告和通报、病例救治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实验室检测、医院感染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十个方面的防控工作。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所需的实验室检测、转运救护车辆、消毒防护器械、救治药品和必要经费等保障,落实各项应对准备。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条线关于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培训和演练,增强本行业员工防控疫情的意识,切实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完成全员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五早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健康知识宣教,正确引导市民科学认识疾病,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

 

为规范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区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控目标、原则和策略

(一)防控目标

强化病例发现措施,及时发现埃博拉出血热可疑病例,严防疫情输入,阻止疫情在本区传播蔓延;积极落实救治措施,减少病例死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防控原则

1.政府主导,联防联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嘉定区各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强化沟通与协作,实现防控工作无缝衔接。

2.依法科学,规范有序。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用科学态度对待,用科学方法应对,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规范、流程和要求,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度。

3.严格查验,确保安全。针对不同对象、各个环节、各类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流程和检疫查验措施,完善铁路站点、高速道口可疑检疫对象(人员、货物和动物等)的排查和甄别机制,确保一旦发现可疑检疫对象得到快速有效有序处置。

4.追踪管理,社区防范。重心下沉,依托社区强化对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和健康管理;关口前移,严守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关,及时发现可疑病例,落实处置措施,阻止疫情在社区传播。

5.定点救治,中西医并重。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诊断和医疗救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暴露风险。组建有中、西医专家共同参与的医疗专家组,注重中西医在疾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特长,不断优化诊疗规范和流程,完善诊疗方案,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降低病死率。

6.预防为主,社会引导。坚持“健康教育先行”,普及埃博拉出血热防治知识,倡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公开、透明、适时发布防控工作信息,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三)防控策略

本区围绕阻止传播的防控目标,坚持“两个为主、三个明确和三个确保”防控策略。

            1.两个为主,即以依靠专业力量为主和防止疫情输入为主。

            2.三个明确,即明确重点防控对象和重点防控环节,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以及明确可疑对象、密切接触者、确诊病例等不同情况的防范应对措施。

3.三个确保,即确保工作方案预案不留死角,确保防控措施无缝衔接,确保疫情应急应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防控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为做好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要求,嘉定区建立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嘉定海关、公安局嘉定分局、区建交委、区教育局、区旅游局、区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街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疫情的属地管理,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承担防控职责、落实各项措施。

(二)嘉定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办公室、道路交通检疫工作组等7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办公室

组成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

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负责联系专家组;负责文件起草、公文办理、文档整理;收集汇总防控工作信息,编写信息简报,及时、准确上报防控情况。

2.道路交通检疫工作组

组成单位:公安局嘉定分局、区交通委、区环保局。

负责督促落实交通工具及等候车室的各项防控等措施。负责道路交通现场疫情防控的综合指挥协调工作。

3.综合医疗防疫工作组

组成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教育局、区旅游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并根据上海市统一部署做好援外医疗工作等。区教育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条线防控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4.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区人员追踪管理工作组

组成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嘉定分局、区教育局、区旅游局。

负责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确定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执行密切接触者隔离留观和疫区来嘉人员追踪管理等技术方案。根据各自职责,收集疫区来沪人员的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依法做好疫区来沪人员追踪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疫区来沪人员的相关追踪管理、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成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文广局、区爱国卫生健康促进办公室、区旅游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收集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媒体沟通服务;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等;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社区、单位)面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等工作。

6.综合保障工作组

组成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嘉定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交委、区环保局。

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并组织应急物资的调拨和后续供应;协调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

7.应急培训工作组

组成单位:联防联控机制所有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的病例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防控方案的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措施到位;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工作职责,组织本行业、本条线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三)科学规范、有力有序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

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展趋势、严重程度和防控需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规范、有力有序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当本区有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输入的风险,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要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输入。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防控准备。

2.当本市其他区发现输入性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根据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阻止疫情传播。

3.当本区发现输入性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或我国发现内源性病例时,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小组和各街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规定流程全面启动各项防控工作,阻断疫情在本区传播蔓延。

三、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埃博拉病毒属丝状病毒科,为不分节段的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呈长丝状体,可呈杆状、丝状、“L”形等多种形态。毒粒长度平均1000nm,直径约100nm。病毒有脂质包膜,包膜上有呈刷状排列的突起,主要由病毒糖蛋白组成。埃博拉病毒基因组是不分节段的负链RNA,大小为18.9kb,编码7个结构蛋白和1个非结构蛋白。

埃博拉病毒可在人、猴、豚鼠等哺乳类动物细胞中增殖,对Vero和Hela等细胞敏感。

埃博拉病毒可分为扎伊尔型、苏丹型、塔伊森林型、莱斯顿型和本迪布焦型。除莱斯顿型对人不致病外,其余四种亚型感染后均可导致人发病。不同亚型病毒基因组核苷酸构成差异较大,但同一亚型的病毒基因组相对稳定。

埃博拉病毒对热有中度抵抗力,在室温及4℃存放1个月后,感染性无明显变化,60℃灭活病毒需要1小时,100℃5分钟即可灭活。该病毒对紫外线、γ射线、甲醛、次氯酸、酚类等消毒剂和脂溶剂敏感。

(二)流行病学特征

1.传染源和宿主动物。感染埃博拉病毒的病人和非人灵长类动物为本病传染源。狐蝠科的果蝠有可能为本病的传染源。

2.传播途径。接触传播是本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可以通过接触病人和被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感染。

病例感染场所主要为医疗机构和家庭,在一般商务活动、旅行、社会交往和普通工作场所感染风险低。病人感染后血液中可维持很高的病毒含量。医护人员、病人家属或其他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护理病人或处理病人尸体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防护措施,容易受到感染。接触自然疫源地或实验室的感染动物可以导致人的发病。

3.人群易感性。人类对埃博拉病毒普遍易感。发病主要集中在成年人,这和暴露或接触机会多有关。尚无资料表明不同性别间存在发病差异。

(三)临床表现

本病潜伏期为2-21天,一般为8-10天。尚未发现潜伏期有传染性。

患者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4天后可进入极期,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血尿等;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多在发病后2周内死于出血、多脏器功能障碍等。

(四)病理特点

主要病理改变是皮肤、粘膜、脏器的出血,多器官可以见到灶性坏死。肝细胞点、灶样坏死是本病的典型特点,可见小包含体和凋亡小体。

四、疾病诊断

(一)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且具备以下流行病学史之一的:

(1)21天内接触过来自或曾到疫区的发热者;

(2)21天内接触过患者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尸体等;

(3)接触过疫区或来自疫区的蝙蝠、啮齿动物或灵长类动物。

2.临床表现:

(1)早期: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

(2)极期:多在病程3-4天后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出现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血尿等;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多在发病后2 周内死于出血、多脏器功能障碍等。

3.实验室检查。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中实验室检查部分。

(二)病例定义

1.留观病例: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的发热(体温>37.3℃)患者。

2.疑似病例:具备上述流行病学史,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

(1)体温≥38.6℃,出现严重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腹痛,排除其他急性发热性疾病,如疟疾、伤寒等;

(2)发热伴不明原因出血;

(3)不明原因死亡。

3.确诊病例:留观或疑似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核酸检测阳性:患者血液等标本用RT-PCR 等核酸扩增方法检测,结果阳性;若核酸检测阴性,但病程不足72 小时,应在达72 小时后再次检测;

(2)病毒抗原检测阳性: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ELISA 等方法检测病毒抗原;

(3)分离到病毒:采集患者血液等标本,用Vero、Hela等细胞进行病毒分离;

(4)血清特异性IgM 抗体检测阳性;双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 倍及以上升高;

(5)组织中病原学检测阳性。

    五、主要防控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与排查

1.出入省际高速道口病例发现。区公安交警支队应加强高速道口检疫措施,重点做好来自疫区人员车辆的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符合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标准的对象,应按照要求规范落实进一步测量体温,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1)该病例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2)经调查评估后发现可能接触该病例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等信息。如经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通知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通知120急救车在做好病例防护的情况下,由检疫人员陪同直接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诊断治疗,并将上述4类人员信息通报市卫生计生委。

2.医疗机构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预检分诊,做好就诊者流行病学史询问。如在预检分诊中发现发热病人(体温≥38.6℃)或者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居住史的就诊者,应立即将其转诊至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应对发热病人或就诊者开展进一步流行病学史询问、临床检查和鉴别诊断。如符合留观或疑似病例标准的,应立即报告区卫生计生委,由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区医疗急救中心落实120急救车送至定点医院留观或隔离病房接受排查与诊治。120急救车转运流程和防护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口岸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与疑似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社区病例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来自疫区人员进行健康监护期间,如发现其出现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并伴有其他早期症状的,应立即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委在接到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由接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的报告。

    (二)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商务、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互相通报来自疫区人员(包括来自疫区国家的公民、前21天内到过疫区国家的其他国家公民以及自疫区国家返回的我国公民)的相关信息。各有关学校应及时掌握来华前21日内有疫区居住或旅行史的留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区卫生计生委报告。

区卫生计生委应组织协调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和学校等共同落实对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和健康管理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区卫生计生委要求,组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和管理。对于目的地为本区的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其在本区的居住地信息(含宾馆、学校等)开展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和《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进行判定。如判定为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要求对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开展隔离医学观察。

如排除密切接触者可能,则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学校落实健康监测和管理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指导其做好自我健康监护。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进行21天集中健康监护,适当限制其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安排与其他人员有密切接触。

来自疫区人员或有关单位、学校等如发现本人或集中健康监护的来自疫区人员在健康监护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和其他症状,应立即主动电话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报后应立即到其家中或驻地进行体温复测(2次),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其流行病学史等。如符合留观或疑似病例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向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如暂不符合留观或疑似病例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继续要求其加强自我健康监护,并重点关注其病情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符合病例标准,则立即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各有关学校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来华留学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

(三)病例转运、诊断、救治和管理

1.病例转运。埃博拉出血热留观和疑似病例应由区医疗急救中心根据区卫生计生委安排,选用标准负压型救护车,一车一人,隔离转运。专用隔离转运车辆应保持与区卫生计生委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联络,做到及时通报、及时发车、及时到达、及时转运。

2.病例诊断治疗。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病例送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开展市级专家会诊,明确诊断。

如发现全国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立即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级临床专家和流行病学专家进行确诊。

3.病例管理:

(1)留观病例。隔离观察期间,应动态监测体温,密切观察病情。达到以下条件,予以解除留观。

①体温恢复正常,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②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③仍发热但不足72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

(2)疑似病例:

①病原学检测阳性,转为确诊病例,进行相应诊疗;

②若发热已超过72小时,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阴性者排除诊断;

③若发热不足72 小时,病原学检测阴性,需待发热达72小时后再次进行病原学检测,仍阴性者排除诊断。

(3)确诊病例。经规范治疗,连续两次血液标本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治疗,临床医师可视患者实际情况,安排其适时出院。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经市专家组诊断为留观、疑似或确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埃博拉出血热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疫点终末消毒等相关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完成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报告,将报告和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急性发热、乏力、咽痛、头痛、关节或肌肉痛、呕吐、腹泻、出血症状等,要立即按照规定送定点医院治疗,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与排查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填报密切接触者汇总表和医学观察表。

      (六)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定点医院应规范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样本采集和运送。采集病例相关临床样本后,填写标本登记表。医疗机构需在BSL-3实验室相对独立区域内进行非病原学检测。

需进行病原学检测的样本,应按规定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医院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

一旦发现无法排除埃博拉出血热的病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注意手卫生。减少接触人员和转运环节,以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对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诊疗、救治、检测、转运、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置时,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预防和飞沫预防的措施,假如患者出现咳嗽、呕吐、腹泻、出血或进行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还应采用空气传播预防的措施。

患者使用的诊疗和个人用品应专用,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所有与患者接触的物品使用后,一次性用品应放入防刺穿的双层医疗废物袋内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重复使用的用品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消毒-清洁-消毒/灭菌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对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均严格消毒。患者诊疗救治过程中对患者所在场所的环境加强消毒。在患者转运或死亡后应对患者所在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窗帘等织物、墙面地面、空气等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转运患者的车辆和物品转运结束后应进行彻底的消毒。病人死亡后,应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消毒后及时焚烧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院内感染控制,相关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质量及用品用具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落实防控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九)信息报送与管理

1.病例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由接诊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病例国籍及来自疫区国家名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审核。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相关信息的报告。

(1)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

①留观或疑似病例报告

在对留观或疑似病例进行网络报告时,在疾病类别应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条目下的“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

②确诊病例报告

在对确诊病例进行网络报告时,在疾病类别应当选择在“埃博拉出血热”条目下的“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留观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应由原报告单位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报告,经调查核实病人现住址后,将信息及时反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经调查核实判定符合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如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信息,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2.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追踪管理信息报告。区经委负责收集本区派往疫区的中资企业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回沪信息;区教育局负责收集疫区来沪留学生信息和本区前往疫区留学生返沪信息;区旅游局负责收集赴非团队游客的出入境信息。上述部门和单位一旦获取有关信息,应及时通报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开展埃博拉疫区来华(归国)人员追踪管理或应急处置。在卫生计生部门无法核实疫区来华(归国)人员所在地点情况时,公安局嘉定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于相关人员的追踪和管理给予必要的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本辖区内来自疫区人员的数据,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信息填表说明和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每日上午9时前将截至上一日24时的数据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健康教育

    加强健康宣教,提高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埃博拉出血热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办法,正确引导市民科学认识疫情,提高全社会防控意识和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

        六、综合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埃博拉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要极端重视对防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坚持底线思维,落实防控工作责任链,确保措施不留死角,工作不留空白,盯牢源头。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预案方案等,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的无缝衔接,科学、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三)进一步落实应急准备

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国内外埃博拉疫情监测及防控动态的追踪,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发展趋势和对本区经济、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做好应急应对措施的保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

各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疫情动态和防控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防控经验和措施,不断梳理完善防控预案、方案和技术规范等。要全面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等“五早”能力。

(五)进一步充实防控工作队伍

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疫情和防控需要,统筹安排防控工作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好应急值守。区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应集中优势力量,组建医疗专家组,加强病例的诊断和救治。本区根据市统一部署,必要时做好援外医疗和防疫队伍的组建,保持24小时待命状态,一旦接到通知,立即整装出发。

(六)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排查薄弱环节、存在困难等,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七)进一步加强防控信息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疫情形势,提高社会公众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防控舆情信息监测,及时应对和澄清不实谣言,对散布谣言者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八)进一步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在疫区的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掌握从疫区回国人员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中国公民自疫区集中回国,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做好病例转运、收治以及健康人员的追踪管理等的应对准备工作。各派遣或接收单位(学校、企业等)应按照要求组织落实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健康观察;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技术指导和支持。

    七、主要工作文件

    (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应急〔2014〕14号)

    (二)关于印发《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4〕20号)

(三)关于印发《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46号)

(四)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47号)

(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诊断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50号)

(六)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051号)

(七)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14〕35号)

(八)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52号)

 

附件:

1.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2.上海市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流程

3.埃博拉出血热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4.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5.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信息填表说明和要求

6.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信息通报和追踪管理的工作方案

7.样品采集、运送和生物安全要求

8.实验室检测要求

9.消毒和个人防护要求

10.市民预防埃博拉出血热健康宣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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