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文件
嘉定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司法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WB4302000-2014-024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4-10-11
名 称: 嘉定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司法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司〔2014〕2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关于司法警车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4年10月11日
 
 
关于司法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司法警车使用管理,保障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市司法局有关司法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局系统司法警车(以下简称警车)仅限于执行司法行政公务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驾驶警车应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警车准驾证》,使用过程中要随身携带,无《司法警车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警车。
三、局机关大楼内驾驶警车人员应凭经分管局领导签字的《警车使用审批单》到局办公室领取钥匙,使用完毕后应第一时间将警车钥匙交还局办公室;金沙路85号、南大街272号和各基层司法所警车审批手续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四、驾驶警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司法局警车使用“六条禁令”,严禁开“特权车”。
五、警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外观清洁,遇有警用标识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修理。
六、如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七、每日下班后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无特殊情况,警车一律停车入库,本区司法警车停放地点为:1、永盛路1190号;2、金沙路85号;3、南大街272号;4、各基层司法所驻地。
八、因工作需要,在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使用警车的,应提前向局办公室备案。
九、因执行正常公务,需要驾驶警车离开市境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备案。
十、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10月11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10日止。2003年11月5日印发的《嘉定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警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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