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9000-2014-01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10-15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医政(2014)3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本区医学检验行为,加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辖区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特制订《嘉定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嘉定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若干规定
(暂行)
 
为规范本区医学检验行为,加强医学检验委托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辖区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委托方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他医疗机构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受托方指接受委托方的临床样本并提供临床实验室检测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二、委托双方均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并年度校验合格,同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实验室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所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包括质控)。
三、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 “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期限原则上以1年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应于签署后一周内书面报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委托在受检者接受检验项目检查前,应告知其此检验项目将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完成,同时告知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五、委托双方须按照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样本运输,禁止使用公共运输或快递服务。
六、受托方不能再次委托其他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所等医疗机构对委托方检验项目进行检测。
七、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样本只能用于临床检验,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送递出境。
八、委托方医务人员不得在委托医学检验的实施过程中收受受托方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回扣(包括现金、现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以及旅游、体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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