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局领导指示,现就督促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督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开展,以区委、区政府和市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局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贯彻落实为重点,切实加强督查工作。
(二)及时办理、注重实效。对确定的督查事项应当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狠抓工作落实,按时反馈结果。
(三)实事求是、协调配合。督查承办部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及时、全面、客观地反馈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督办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商做好落实工作。
二、督查事项范围
(一)区委、区政府和市局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
(二)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等上级领导批示、指示、交办的事项;
(三)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等上级领导机关督查部门交办的事项;
(四)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局主要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及交办的事项;
(六)需要督办的专项工作。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立项。局办公室根据局工作重点和领导要求,对相关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立项,明确督查内容、目标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要求。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原则上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反馈情况,协办单位主动做好协助配合。一般督查事项15日内办结;平急督查事项5日内办结;特急督查事项3日内办结;有特殊要求的特事特办。
(二)任务下达。局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应于1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督查单》(样式见附件一)。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局办公室应当以电话形式下达督查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做好电话记录,及时开展办理工作。事后,局办公室应当补发《督查单》。根据局政务信息平台使用进度,局办公室应视情借助该系统下发《督查单》。
(三)跟进督查。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地定期向局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局办公室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了解进展情况。
(四)报告反馈。承办部门对有关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以书面专报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连同《督查单》复印件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局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退回复办,按原规定时限上报。对有关督查结果及办理进展情况,局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以《督查工作情况》等形式报局领导。
(五)延时催办。逾期未办结的督办任务,由局办公室发出书面《催办单》(样式见附件二),进一步明办理内容、办理时限等要求。《催办单》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主要领导各一份。《催办单》和原《督查单》复印件与办理情况书面材料一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局办公室。
(六)回访复查。对已办结督查事项,局党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适时进行回访复查。对相关单位办理工作好的做法经验进行交流推广。
四、督查工作保障机制
为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行动积极、措施有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表扬;对理解上级决策意图不准确,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中出现偏差的,应责成其及时整改;对工作敷衍推诿,经催办仍不落实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督查工作情况应作为年终对干部履职综合评估和对各部门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2日
附件一:
督 查 单
2010—××号
××(科室部门):
(具体督办事项略)。
办结时限:
协办部门: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附件二:
催 办 单
2010—××号
××(科室部门):
(具体催办事项略)。
办结时限:
协办部门: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督查专报
第×期
嘉定区环保局 (科室部门)编 200×年×月×日
送:区环保局办公室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