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区医调办、专业司法所、各基层司法所,区级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非在编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培养非在编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嘉定区司法局非在编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4年11月10日
嘉定区司法局非在编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司法局非在编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培养非在编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嘉定区司法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在编人员是指在嘉定区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区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文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非在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嘉定区司法局有关规章制度,妨碍司法行政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声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对非在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非在编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根据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并结合当事人对错误的认识,依照本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及具体运用
第五条 非在编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处理种类包括:
(一)警告:由所在部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并报局政治处备案,警告影响期为6个月,影响期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度年终考核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二)记过:由局政治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记过影响期为12个月,影响期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度年终考核取消评选优秀资格,并扣发10%的年终考核奖金。
(三)退回: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准作出,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并退回人事代理派遣机构,由人事代理派遣机构办理辞退手续,处理结果留存人事档案。
第六条 非在编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七条 非在编人员同时被发现有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时,应当分别确定所犯错误应受到处理并按其中所受到的最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 非在编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满,且未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处理决定自行解除。
非在编人员在违纪违规处理影响期内,又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应给予处理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给予退回处理的,直接退回派遣机构。
第九条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应包括非在编人员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影响期和作出部门印章。
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由作出部门交被处理非在编人员签字认可后留存。非在编人员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仍视作有效。
第十条 对非在编人员违纪违规所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非在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嘉定区司法局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非在编人员因违纪违规取得的荣誉、资格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组织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 工作中不服从本部门领导安排或管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嘉定区司法局作出的岗位分配、交流安排的,予以退回。
因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用人额度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节 违反保密规定行为
第十四条 过失泄露国家或单位、部门工作秘密的,给予警告或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退回。
故意泄露国家或单位、部门工作秘密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违反涉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秘密级以下涉密载体丢失或被盗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退回。
违反涉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丢失或被盗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擅自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或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经过保密登记且有工作单位配发的存储设备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将敏感工作信息发布到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给予记过;造成后果的,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节 违反经济方面纪律行为
第二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务、无主物品,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涉案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与工作对象有索要、收受财物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经济方面违反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节 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 在工作场所骚扰、谩骂或殴打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对所在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节 违反日常管理制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条 擅自驾驶警务车辆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场所内访问、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传递色情信息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工作用计算机加装操作系统、游戏软件,给予警告;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擅自安装黑客类工具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条 违反请销假制度,视具体行为及情节予以下列处理:
(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勤或因外出、休假等期
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
(三)一年内发生3次旷工或一次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工作中对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用语不文明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七条 违反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九条 不遵守所在单位或部门安全、卫生和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予以退回。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屡教不改”,是指非在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纪违规行为受过处理后,又重复发生同一种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各章节中所称“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一般是指非在编人员所在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并已向部门范围内非在编人员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