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B4302000-2014-02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4-11-10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司〔2014〕2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区医调办、专业司法所、各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区级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加强我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14年11月10日
 
 
 
嘉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和请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本局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各司法所、局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文员等非在编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以本人档案或社保缴费年限记录为准,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退休返聘非在编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退休返聘非在编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五、各部门、单位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六、年休假申请一般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在编工作人员需通过“嘉定区机关干部日常管理信息化平台”中的“请休假申请”模块完成规范化填写,由局政治处按报批流程呈送相关领导审批;非在编工作人员填写《嘉定区司法局休假申请表》,按报批流程呈送相关领导审批。离开本市的,必须注明所去目的地。
七、年休假申请按以下流程报批:
1、年休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的,普通工作人员(含专职人民调解员、文员),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副科长(副主任),司法所副所长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科长(主任,含区级调委会主任),各司法所所长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2、年休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普通工作人员(含专职人民调解员、文员),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副科长(副主任,含区级调委会主任),司法所副所长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局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科长(主任),各司法所所长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上述经批准后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休假申请表应统一交局政治处登记备案。
八、工作人员因婚、丧、探亲、生病等事由,需请假的,按照年休假报批程序执行。如遇临时突发性原因需请假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脱岗休假或无正当理由休假超出批准时间的,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定区司法局休假申请表
 
  
 
  
 
   
 
休假类别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休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部门负责人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嘉定区司法局休假申请表
  
 
  
 
   
 
休假类别
事假□ 病假□ 丧假□ 婚假□ 产假□ 探亲假□ 年休假□
   
 
休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部门负责人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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