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文件
嘉定区司法局、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B4302000-2014-030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4-12-08
名 称: 嘉定区司法局、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司〔2014〕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司法所、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已颁布实施两年,经嘉定区司法局、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司 法 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8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区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嘉定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在嘉定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内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或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成立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工作。
第四条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工作,每二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人民调解员等级及申报资格条件 
 
第五条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共分为四个等级:初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申报人民调解员职业等级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申报初级人民调解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
(三)能独立主持调解一般矛盾纠纷,并能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七条 申报中级人民调解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二)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
(四)近三年来平均每年调处纠纷20件以上(其中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10份);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无因调解不当发生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有影响性的上访事件。
第八条 申报高级人民调解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二)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
(四)近三年来平均每年调处纠纷20件以上(其中每年制作的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少于10份);
(五)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工作成绩突出,有典型案例,且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无因调解不当发生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有影响性的上访事件。
第九条 申报首席人民调解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
(二)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政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或者从事人民调解或政法工作五年以上;
(四)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50份以上;或者在化解疑难、复杂、专业性纠纷中有突出表现,并每年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10份以上;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或其他市级以上表彰的。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聘任程序
 
第十条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工作的年度内,根据全区人民调解员人数、分布状况等因素,发布等级评审通知,具体确定当年度评审工作的实施步骤、每一档等级的限制名额等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除首次评审外,一般应逐级申报,申报上一个等级的,一般要具有下一个等级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申报登记表;
(二)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在区级以上报刊发表有关人民调解文章的复印件,或在有关人民调解征文活动中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六)本人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目录。
第十三条  基层(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员和街镇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申报受理及初审由各司法所负责;区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申报受理及初审由专业司法所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初级及以上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经初审合格后,进入评审评分阶段。评分具体内容主要由九部分组成:
(一)从事人民调解或政法工作年限;
(二)担任人民调解组织职务;
(三)学历;
(四)每年调处纠纷件数;
(五)每年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文书件数;
(六)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个案情况;
(七)在区级以上报刊或征文活动中发表有关人民调解文章篇数;
(八)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荣誉情况;
(九)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的历年个人思想政治综合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 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委员会按评审总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初步人员名单,并对拟评定等级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复核后确定最终等级评审结果,并对获得等级的人民调解员,统一颁发《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坚持等级评审和聘任分离原则,嘉定区司法局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获得《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初级及以上等级的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定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等级资格:
(一)被取消人民调解员资格的;
(二)在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审过程中,虚假申报获得人民调解员相关职业等级,经查证属实的;
(三)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群众反映大的;
(四)接收当事人吃请和礼物的;
(五)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六)调解员具有其他不良行为,导致当事人投诉、信访,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终止: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二)不在嘉定区范围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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