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7301000-2015-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5-01-13 |
名 称: | 嘉定区民政局关于下发《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民〔2015〕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社会组织:
根据嘉定区民政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需求,现将制定的《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附件
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区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帮助辖区无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根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1〕32号)、《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嘉民〔2013〕70号)等有关规定,由上海市嘉定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1、带有行业特征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同业或相关行业经济组织或经济活动主体组成,以保护和促进共同经济利益为目标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就业指导、科技服务、服务“三农”、青少年帮教、人民调解、外来流动人员管理、人口计生服务、为老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3、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扶弱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救灾救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等事项的社会组织。
4、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公众民生需求为目的,从事社区民生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类社会组织。
5、枢纽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由区民政局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或同地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二、服务内容
1、及时为社会组织办理报销业务,做好现金及银行的收付工作,遵守支票及票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支票等有关票据,做到准确无差错,并及时登记入账;
2、按时发放社会组织员工工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社保、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的汇缴工作;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为社会组织办理各项纳税申报事宜;
4、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有关账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解释说明;
5、做好凭证传递、签收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以上服务内容由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申请方(社会组织)协商、选定后,以协议书形式予以确定。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代理记账的社会组织是经嘉定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重大负面影响。其中年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提供出纳与会计服务;年收入在30万元—60万元(含)以下的,仅提供会计服务。
2、对尚未注册登记,但急需孵化培育且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经区社团局、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讨论确定,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目前仅限入驻嘉定区社会组织公益实践园的社会组织。对于未入驻且有服务需求的,由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相关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协调后再行确定是否提供服务。
四、审批程序
1、社会组织向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申领《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申请表》,提出代理记账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申报材料:
⑴《嘉定区社会组织代理记账申请表》(一式三份);
⑵《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或合伙)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⑶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材料;
⑷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复印件。
2、由区社团局、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确定是否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