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本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不再需要行政审批的通知》(沪民社登〔2014〕7号)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本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本区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作为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社会团体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