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3000-2015-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1-12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人〔2015〕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2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沪卫计人事〔2014〕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本区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完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制度,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化发展。 
二、定期工作的内容 
(一)工作对象 
本区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在任职期间应完成定期工作。对挂钩我区的市级医疗机构派出的临床主治医师,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工作时限 
定期工作时限为六个月,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三)工作方式 
本区公立医疗机构的临床主治医师,除特别规定专业外,到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工作。 
急诊医学、麻醉专业的临床主治医师到区医疗急救中心定期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对口专业的临床主治医师原则上也到区医疗急救中心。
定期工作人员在派出期间应全职承担接收单位的工作,除突发事件外,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同时暂停原单位处方权。
(四)工作任务 
定期工作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岗位职责,承担岗位任务,履职期间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开展临床带教、病例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重点帮助接收单位培养专业技术骨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条件允许的可开展适宜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活动。 
三、定期工作的实施程序 
报送供求情况。10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上报下年度需求计划和定期工作人员,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汇总。 
制定派出计划。11月15日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需求计划、派出计划报送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实施派出计划。根据上下半年的计划批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各医疗机构专业需求情况,统筹安排派出人员的定期工作单位。定期工作人员应分别于1月1日、7月1日前到接收单位报到。 
公示人员名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已安置的定期工作人员名单于1月15日、7月15日前报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并在上海卫生人才网予以公示。 
考核鉴定和结果使用。接收单位应在定期工作结束时对相关人员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督查,考核结果在上海卫生人才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之一,同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院考核项目。 
四、定期工作的实施保障 
派出单位应保证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的薪酬和基本福利待遇,按同类人员的水平支付。
接收单位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工作,为定期工作人员提供基本饮食、住宿等生活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每人3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定期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并给予接收单位一定的财政补助。定期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接收单位发放。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医疗机构开展定期工作的管理,承担对纳入本区定期工作人员的派出、考核、鉴定和评估等工作。委人事部门及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定期工作人员的接收和安置;医疗机构医政部门负责定期工作的考核和鉴定。委人事、医政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加强本区定期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对在考核、鉴定中发现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定期工作人员在定期工作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经接收单位同意;对连续请假超过5天,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还需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若实际服务时间少于120个工作日的,考核鉴定不得为合格。 
(二)凡参加援外医疗队、援疆、援藏、援滇等国家部委和市级层面对口支援医疗任务,在外工作六个月以上的,视作完成定期工作任务。 
(三)定期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定期工作考核表
 
附件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定期工作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从事
专业
 
派出单位
 
接收单位
 
起止时间
 
实际工作日
 
临床工作
情况
(社区工作
情况)
 
基层帮教
工作
(人员带教、新知识和适宜新技术传授等情况)
 
接收单位
鉴定意见
(含政治思想表现和专业技术水平)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名:
 
                接收单位盖章: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意见
 
 
 
 
 
 
 
 
 
 
 
                          盖章: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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