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文件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WB8314000-2015-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2-26
名 称: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财(2015)1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预算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真实反映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夯实管理基础,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摸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掌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占有、使用及财务状况,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主体,促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为促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也为区政府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夯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在此基础上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3、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建立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夯实基础。
  4、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全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的基本原则,由区财政局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工作要求负责牵头组织推进,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分批实施。第一批自2015年3月启动,至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资产清查核实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第二批自2016年3月启动,至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资产清查核实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分批实施单位见附件。
  三、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核对、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账务处理、核发产证和完善制度等八个方面。
  (一)单位基本情况核对
  依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户数、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 账务清理
  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对外投资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
  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进行全面盘点、核对和清查。
  (四)损益认定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
  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汇总审核分析有关情况,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予以批复。
  (六)账务处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核实批复,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核发产证
  对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八)完善制度
  针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实施步骤
  此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分为实施准备、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汇总审核、核发产证、核实鉴证、账务处理、总结提高等八个阶段。第一批自2015年3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15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第二批参照第一批分阶段实施。
  (一)实施准备阶段(2015年3月)
  1、制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
  2、组织开展对全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系统操作及工作步骤要求等的培训。
  (二)资产清查阶段(2015年4月)
  1、各区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
  2、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资产清查,完成资产清查报表。
  (三)专项审计阶段(2015年4月下旬至6上旬)
  1、在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后,由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全面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由区财政局支付。
  2、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于6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附资产清查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于6月20日前,行文报区财政局。
  (四)汇总审核阶段(2015年7月)
  由区财政局组织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情况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反映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并于7月31日前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清查审核结果告知书。
  (五)核发产证阶段(2015年8月起)
  对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中:经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在资产清查及专项审计阶段未发现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产权清晰,无需进行资产核实鉴证的区级事业单位,纳入核发产证的范围,自8月起办理产权登记证发放工作;其余区级事业单位待资产核实鉴证及账务处理工作结束后再纳入核发产证范围。
  (六)核实鉴证阶段(2015年8月至9月)
  1、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区财政局出具的清查审核结果告知书,及时开展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的核实申请。由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核实鉴证。
  2、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将核实申请单、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材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 9月10日前,行文报区财政局。
  3、由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核实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向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
  (七)账务处理阶段(2015年10月)
  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书,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区财政局备案。
  (八)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1月)
  1、对全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区政府、市财政局汇报。
  2、针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薄弱问题,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商讨完善措施,制订配套制度。
3、督促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区财政局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审核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汇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主管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汇总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明确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的财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工作情况。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核实及产权登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切实摸清“家底”,如实反映情况,不瞒报虚报,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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