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制止非法交易,营造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医药购销环境,市卫计委下发了《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4]5号),现转发给各单位(请从市卫计委网站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1509/u1ai135059.html下载)。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落实好我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要求
各单位要巩固完善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卫计委《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营造良好的医药购销环境。
二、落实逐级报送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卫计委医政科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区卫生计生委于接报、掌握所属医疗机构涉及的、有《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卫计委。
三、签订廉洁购销合同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已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及时完成补签工作。
四、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我委将根据工作安排,对所辖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核实、上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董亚忠 联系电话:69530176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