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的工作意见》(沪嘉民〔2012〕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启动本区2015年度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应当申请参加评估
1、在2013年6月1日前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社会组织。
2、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已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满前2年,应当申请重新评估。
3、目前已经或将要承接政府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符合评估条件的,应当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但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有条件建立党组织而未建的;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2012年版)》的要求实施评估(若有变动,另行通知)。本区各参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准备相应的台账资料。评估标准及申请表等可从“上海社会组织网”嘉定版面直接下载。
三、评估流程
(一)2015年5月底前,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标准,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通过自查自评,确定拟申报的评估等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区社团局)申报参加评估的等次。
(二)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各参评社会组织持《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申请表》、自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对应的《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的自评计分等材料,到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自评报告要求: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自评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优势和差距、工作打算等;纸张用A4纸,标题字体为三号黑体,内容字体为小四号宋体,页边距上下为2厘米,左右为2.5厘米,行距为1.5倍行距。
(三)2015年8月底前,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1A—3A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申报4A—5A的社会组织将由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2015年12月,区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并发布公告,向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每年年末,区民政局将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本区所有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情况(包括无评估等级)。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
联系地址:嘉定区塔城路702号(嘉定区社会组织公益实践园)
联系电话:59533362,5953331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