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430300-2015-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3-31
名 称: 关于印发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安委办〔2015〕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区安委办对2007年发布的《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附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及其奖励标准部分内容摘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及其奖励标准部分内容摘录
 
嘉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331
 
 
附件1
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5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建筑安全等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具体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
第三条   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到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四条   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部门:区安监局负责对生产安全(含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品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区建管委负责对建筑施工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质监局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环节以及承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和职能发生变动时,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重大火灾事故隐患;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属装置的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生产事故;
(八)电力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九)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十)其他可以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600~12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200~18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800~2400元;
(四)举报特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2400~3000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已移交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含职业卫生)行为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举报中心负责实施。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凭个人有效证件在6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2007510日起施行的《嘉定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举报中心
地址:嘉定区德富路128810
邮编编码:201821
举报电话:59536000
其他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举报电话: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支队:59999996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消防支队:69527916
上海市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59529850
上海市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595346902054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59522070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1236960765151
 
 
附件2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及其奖励标准
(部分内容摘录)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600~2000元的奖励;
(三)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五)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属装置的事故隐患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七)各类未按规定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生产事故,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的奖励;
(八)电力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600~3000元的奖励;
(九)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2000元的奖励;
(十)其他可以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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