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事业单位文化、体育部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本区事业单位文化、体育部分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和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文艺总监、美术书法、播音主持、编导摄像、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专业岗位工作人员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育教练专业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文化、体育部分专业岗位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四)资格初审;(五)专项评测或笔试;(六)面试;(七)体检和考察;(八)公示和聘用。
第四条 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编制数内根据专业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准。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情况简介、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二)拟招聘岗位的名称、代码、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五条 招聘公告由区人社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资格初审时间及地点、专项评测或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体检、考察、公示、聘用手续办理时间及程序、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应聘人员报名采取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七条 资格初审由区人社局、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专项评测或笔试。
第八条 考试采取专项评测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内容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基础专业知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并以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作为决定聘用的主要标准和依据。专业能力测试采取专项评测或笔试的方式,考察应聘人员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关的艺术表现、创作能力或体育教练水平能力;基础专业知识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考察应聘人员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关的综合知识及专业基础知识。
第九条 考试试题的命制工作由区人社局会同用人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成立由区人社局、行政主管部门、招聘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试题命制组,负责命制考试试题;也可委托专业考务机构负责试题命制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专项评测或笔试由区人社局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考务工作可委托用人单位承担。文化类岗位应聘人员专项评测的基本程序为:(一)对应聘人的艺术作品、艺术成果等进行评估;(二)对应聘人分命题科目和自选科目进行艺术才艺现场展演或操作。体育类岗位应聘人员专项评测的基本程序为:(一)对应聘人所带运动员最好运动成绩评估及本人最好运动成绩评估;(二)对应聘人进行训练课质量测试。笔试科目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及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项评测考官组,负责在专项评测中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测试及评分,并确定合格分数线。考官组设考官3至5名,原则上由专家组成。专家考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考官组另设监督员、计分员。其中监督员由区人社局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派。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及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组,负责在面试中对应聘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知识进行评分。考官组设考官5名,原则上由专家1名以及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代表各1名共同组成。面试组另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引导员。其中监督员由区纪委委派。进入面试的人员范围按专项评测或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及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按专项评测或笔试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专项评测或笔试和面试的分值分别按50%、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十四条 拟聘人选按拟聘人数和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须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考察内容主要是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及其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可采取到考生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体检和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应聘人员资格,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由于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招聘名额空缺的,用人单位可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按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的,公示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没有投诉或者投诉经查不影响拟聘人员聘用的,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由区人社局发放《聘用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并经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