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本区贯彻实施“攻坚计划”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 WB3308000-2014-00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4-06-11
名 称: 关于本区贯彻实施“攻坚计划”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通知
文 号: 嘉人社〔2014〕9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企业主管委、局及工会,各区管企业(集团)公司及工会,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总工会、商会,各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四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0号)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联/市企协、市工商联四部门于201455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攻坚计划” 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通知》(沪人社关〔201422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至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现就本区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目标考核
2014年的考核目标为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同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劳动者的人数不低于2013年年末数。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商会要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确保认真完成工作考核目标(见附件:《2014年街镇集体协商工作考核指标分解表》)。
二、着力提升协商质量
(一)强化协商的实效性。要以真正解决劳动者利益性诉求为切入点,着力提升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使协商成为劳动者实现合理利益性诉求的正常渠道。要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一年。
(二)通过协商化解群体性矛盾。在处理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时,对属于利益性争议的,应当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问题,使双方意愿在协商中达成一致,促使群体性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仅仅通过外部压力平息矛盾。
(三)完善区域性协商机制。在推进区域性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对于具备协商条件的企业,应当从区域性机制中分离出来,推动这类企业独立开展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以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避免协商流于形式。
(四)通过协商规范派遣用工。要按照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求,指导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通过协商确定本单位“三性”岗位的范围和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完善工作措施
(一)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福利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二)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每年适时集中部署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对提出要约尚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依法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由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行业性企业组织或直接向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回应。一方不按时回应的,另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将依法规范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实效的有力举措抓细抓实。规范协商代表产生程序,企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职工代表产生程序,行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企业方代表产生程序,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指导协商双方代表认真做好协商前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拟定议题等准备工作,并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准备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协商双方,尤其是职工方的意愿和诉求,将双方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纳入协商议题;要督促企业经营者向职工方及时提供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等与协商有关的真实资料和信息,确保协商有效开展。规范审议备案公布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或企业组织应将签订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强化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对集体协商提供全程指导,推广完善企业和行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要约示范文本及指导手册,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参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专家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由专业人员担任的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参与协商、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完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工作,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协商、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完善集体协商信息管理平台,改进和加强集体合同统计基础工作,统一规范统计口径。
(五)着力推进集体协商主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镇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明确救济渠道和措施等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方行业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对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工会和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策略技巧等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现场观摩等实务操作学习相结合,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六)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在继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同时,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和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案例,为推进实施攻坚计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主动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街道(社区),通过现场咨询、以案说法、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释疑解惑,重点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性质,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商会,各区管企业(集团)公司及工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各街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指导,要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但是工资水平较低、工资增长较慢、工资争议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推进对象;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处理。
各街镇总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在充分汇集本企业职工诉求的基础上,根据职工的利益诉求和企业经营状况,积极发出协商要约;要加强培训,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上级工会要及时指导企业工会合理调整协商要求,促成协商达成一致。
各街镇商会要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进一步提高通过协商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的意识;要充分利用交流、培训等平台,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把集体协商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形成共识、共谋发展的主要机制,提升开展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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