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嘉府发〔2011〕17号文件及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嘉定区村(组)撤制落实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指导性意见》(嘉人社〔2012〕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撤制村(组)农业户籍劳动力落实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村(组)经批准撤制时,对城保缴费已满15年的农业户籍劳动力,按嘉府发〔2008〕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可与镇级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安置协议,经户籍地镇级政府同意,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按协议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村(组)撤制时当年度上平工资18个月。
二、村(组)经批准撤制时,对城保缴费不满15年、且需动用个人帐户量化资金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当到达城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量化资金剩余部分可按下列公式结算后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结算公式:(个人帐户量化资金总额-个人帐户历年缴费支出总额)×(撤制时当年度上平工资18个月补贴额与一次性量化资金总额之比例)=一次性返还资金数。
三、被量化资金的本人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生命终结的,其法定继承人可按本意见第二条办理剩余量化资金的归还手续。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