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理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许可受理、审核、校验等工作流程和明确相关操作细节,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和3月5日召开由许文忠副主任主持,委医政科、预防科、监督执法科、基层卫生科、区卫监所相关人员及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参加的专题讨论会。与会人员就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初步意见,并经3月11号委务会审议通过。
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许可和校验
(一)规划许可
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设置由基层卫生科统一规划。各街镇根据规划进行布点并经基层卫生科确认,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同意设置意见书并作好设置指导。同意设置意见书一式叁份,一份交设置机构,一份交区卫监所作为允许设置许可的凭证,一份由基层卫生科和医政科留底备案。
(二)许可受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室)许可即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的申请,由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受理,统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提交资料。提交材料中涉及以下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如下:
1.关于房屋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属公益用房,须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暂无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交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权证明”及“同意在某场所(明确具体地址、门牌号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书面意见。
2.关于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需设置污水处理消毒设施,区卫监所负责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情况可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之一。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时,区卫监所要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设置工作的指导。
3.关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时,有房产证的房屋须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如暂无房屋产权证明且无法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在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权证明”或“同意设置、使用”的书面意见中说明消防措施。
4、关于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申报资料中,须提交一份镇村一体化管理机构及医务人员名单;人员基本配置须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基本标准的要求并相对固定。
5、关于预防保健科设置事项: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应是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含中医)的业务内容。
(三)执业登记现场审核
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区卫监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执业登记现场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执业许可证的制证、发证
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在完成法定许可程序后,由区卫监所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制证、发证。
(五)校验
年度校验时,由区卫生计生委委托区卫监所统一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意见作出校验决定。
二、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室)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行政事务管理主要由区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由区卫监所负责,两部门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三、关于村卫生服务室注销
(一)提交资料:⑴ 注销注册申请书(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盖章,按要求填写完整);⑵ 街镇政府批准的书面意见;⑶基层卫生科批准的书面意见;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公告证明”)。
(二)办理注销手续的经办人员,须经拟注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委托并取得“授权委托书”,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法人代表已调离的,由现任村委会书记授权委托,并提交现任村书记的上级任命文件复印件。
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服务站(室)有关事项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8〕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