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04000-2015-008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4-09
名 称: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审(2015)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原卫生部、原人口计生委有关经济责任的规定,特制定《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9日
                    
 
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委系统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内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具体包括: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疏于监管,致使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任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因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卫生计生委组织部门委托委审计室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内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可由委审计室采取自派审计组、委托中介机构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卫生计生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卫生计生委组织部门、纪委、财务科、审计室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的制度和规定,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室应当向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室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后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室负责报委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委审计室应按照主要领导干部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组织部门提出的离任领导干部委托事项,做好审前准备、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委审计室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召开进点见面会。委审计室应负责组织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对象为离任者时,还需有接任领导参加)及被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成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委审计室应组织审计人员认真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可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超出规定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委有关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委审计室。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主要工作职责及业务范围,内部机构设置及职工人数,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年限、分管工作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承诺情况。
(二)审计评价。公正、客观地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建议。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使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委审计室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送达委组织部门、纪委、财务科及分管领导。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嘉定区卫生计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制订、执行情况和效果。
(三)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预算管理情况。
(五)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六)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七)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八)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管理情况。
(九)采购合法合规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监督管理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五章 审计相关方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年度业务完成目标及经营计划,上级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4.与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5.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6.期末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存货清查盘点明细资料等;
7.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对单位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8.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供的述职报告包括下列相关资料:
1.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权限范围、任职期限、分管的主要工作和部门;
2.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产管理、重大支出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4.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5.基本建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及效果情况;
6.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廉政纪律、年度民主评议情况及重大经济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效益性情况;
7.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整理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并附有充分、可靠、相关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制度,以确保工作底稿质量。
第二十四条 委审计室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情况和线索进行筛选,对其中重要情况和重大线索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对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属于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中介所需审计费用解决途径。对于领导干部任内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所需经费均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委审计室聘请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计结果共享机制,委审计室将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炼成文,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通报制度。
第三十条 委审计室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或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经工作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计生委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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