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WE7317000-2015-01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3-31
名 称: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工作方案
文 号: 嘉卫计监督(2015)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委各职能科室: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卫生计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法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小组
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组长:方云芬
副组长:陆璇、徐锋、杨波、许文忠、许琦星
组员:苏红梅、郝立、陈雅琴、谢岳林、张耀华、张丽敏、王琴芳、陶琼英、周静、杨焱、沈恋迪
三、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委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包括单独制定和联合其他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收费标准、技术标准、年度计划、详细规划、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委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临时性工作措施、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
委内设科室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二)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不得设定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性负担的其他事项;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制订一般程序包括:
文件起草科室组织起草←————————
          ↓                                                                |
相关科室会稿                                                    |
   ↓                                                              |
委法制科法律初审,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
 ↓    ↓                                                    |
合格         不合格————————————
 ↓
委党政办文字、形式审核
   ↓
分管委领导审定
    ↓
文件起草科室提交委务会审议
    ↓
文件起草科室落实委务会意见
    ↓
委主要负责人签署
    ↓
委党政办办文、用印并在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起草科室落实委务会意见,分以下三种情况:
1.委务会审议通过的,由文件起草科室送主要负责人签署;
2.委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起草科室根据委务会讨论
意见作修改和修改说明并送党政办文字、形式审核和分管委主任在审定后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必要时,委党政办可决定由相关职能科室再会稿;
3.委务会审议未通过的,按照委务会意见执行。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简化制定程序办理:
1.为预防、应对和处置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定制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2.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3.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5.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的,可以简化听取意见、委务会审议的制定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包括:
1.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
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2.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3.由一般程序制定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管辖区域内大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草案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对于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拟稿、会稿;
5.对有关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和协调;
6.制作起草说明,对有关论证、调研、协调的情况予以说明;
7.收集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8.收集其他参阅资料。
(五)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初审和以及相关材料完备性的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各有关职能科室请委法制科法律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供文件起草说明和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草案符合《规定》要求且相关材料提供完备的,送委党政办会稿;
2.草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并要求起草科室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六)委务会审议时,由文件起草科室作草案说明。委务会审议中的最终意见,应当记入会议纪要。
六、规范性文件的施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存在本方案中简化制定程序第1、2、3项所列情形,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公布及查阅
(一)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10〕2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文件起草科室应及时编制政策解读,经委负责人签发,交委党政办在委政府网站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印制完成后,文印室应当提供文件的电子文本给文件起草科室和法制科,并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文件制作完成之日起20日内在委政府网站发布
(三)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是我委向社会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公众可在我委网站按程序指引查阅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用印后,文件起草科室交委党政办3份(其中1份用于信息公开,2份给委档案室存档),交法制科2份(备案所需)。
档案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归档保存工作。
八、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对我委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各职能科室起草,以我委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经委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由委综合监督科(法制科)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委法制科应当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将我委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定及评估、清理、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中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通告”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年;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二)文件起草科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何时对文件进行评估;对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中应当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者继续实施的意见。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或者作修改后继续实施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将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委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文件制定的一般程序办理,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报委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重新发布。
(三)除全区统一清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件起草科室及时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
2.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
3.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4.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5.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的;
6.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7.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由委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并经委务会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文件起草科室是规范性文件对外解释的责任科室。
十、其他规定
(一)我委提请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由主办单位报送。
(三)本规定所称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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