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5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在嘉定胜竹路(永新路-刘家河)北侧地块建造住宅施工需临时开设道口使用绿地一事已收悉。经实地调查,情况属实,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申办的绿化事项,决定如下:
1、同意临时使用绿地40平方米,迁移榉树胸径12-14厘米2棵,香樟胸径10-17厘米2棵,其他花灌木等色块40平方米。临时使用期自发文之日起360天,并请上海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土壤清理、及时回土,发生绿化费用按实结算等等)。临时使用绿地到期后恢复绿化原状;或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2、请有绿化资质单位施工并确保成活率,在迁移季节内按照相关技术进行操作,须注意安全文明措施确保安全。工程结束后即恢复原状。
3、本行政许可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你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单》的要求,做好公示牌等相关公开告示工作。
请嘉定区绿化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指导工作(请嘉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