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4000-2015-007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5-05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预防(2015)1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重要凭证,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区妇幼保健所应积极组织辖区接产医院的管理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本市近期修订下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各接产医院应组织开展院级培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各接产医院应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在本院明显的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不得附加任何办证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保管工作要求,上旦发现出生证丢失,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时,应当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妇幼保健中心;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对废证率超过1%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各接产医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和“《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见《通知》附件1、2),于每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报表报送至区妇幼保健所;区妇幼保健所于每年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区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和区卫生计生委预防科。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区妇幼保健所和各接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通知》附件3),并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存档。同时,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区妇幼保健所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尽快落实《通知》精神和《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和督导,并将培训和督导有关情况于2015年5月25日前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预防保健科。
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及真伪鉴定工作。由区妇幼保健所负责我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及真伪鉴定的受理工作,各接产医院收到区妇幼保健所的协查要求后,协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工作;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对载体真伪进行鉴定,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反馈,同时做好资料的登记、归档、保存等。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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