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区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WE7317000-2015-01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5-28
名 称: 区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嘉卫计监督〔2015〕8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我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12号,见附件1)精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硬件建设。尚未按规定配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尽快启动建设,结合市卫计委污水处理专项督查时间安排,于9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保健站、医务室)污水处理设备的配置,参照《嘉定区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备配置和管理要求(试行)》(附件2)中的相关要求配备。
二、落实责任,加强自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加强日常污水处理自查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到医疗机构污水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排放。尚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临时污水消毒措施。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日常管理要求按照《执行。
三、加强联动,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医学会要做好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工作;委基层卫生科要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和等级评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等日常工作结合,督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落实整改,关注工作进度并组织验收;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按照市卫计委专项督查通知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指导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整改的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并执行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制度;委综合监督科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
 
附件:
1.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 《嘉定区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备配置和管理要求(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8
 
 
附件1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1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关系到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健康,近期,有关区环保部门通报了个别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未达标排放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 年4月至2016年11月。
二、检查对象
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配备与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落实对医疗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作为医院感染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硬件建设和运行管理。尚未按规定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向上级办医主体申请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经费,并尽快启动建设,确保在专项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率达到预期目标。医疗机构在尚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前,要严格落实临时污水消毒措施。已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规定的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要求开展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确保医疗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医疗机构委托社会专业公司(外包公司)进行医疗污水处理的,要加强对外包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外包公司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污水处理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指导整改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根据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安排,针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辖区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各区县要积极发挥监督机构、质控机构等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和监督中的合力,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污水处理方法、处理效果、排放情况等,同时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效果的监测。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落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规范化处理的培训指导,分析辖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研究分类解决。
(三)加强通报和督导,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监管机制
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我委将加强通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发现的问题和医疗机构好的做法,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置情况、污水管理监督检查情况、污水抽检情况。对于不落实整改措施或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和区县,我委将组织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应将医疗污水处理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医疗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等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积极健全医疗污水监管长效机制。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4月-7月
各区县对辖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制定督促整改计划,严格执法。
(二)2015年7月-12月
各区县对上半年发现未配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管理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中医门诊部、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制定督促整改计划,严格执法。
(三)2015年12月-2016年11月
各区县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备配备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尚未整改到位的进一步督促整改、严格执法。
五、信息报送
各区县应结合前期已开展的污水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认真梳理和检查,附表1应填写存在问题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污水处理管理中存在各类问题的单位,填写内容应完整。
请各区县按时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1、2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于2015年7月30日前提交2015年4-6月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于2015年12月15日前提交2015年7-11月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于2016年11月6日前提交2016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前、2015年12月30日前、2016年11月20日前将全市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情况(附表2)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张震巍;
电 话:23117904;
邮 箱:jdc@smhb.gov.cn;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秦婉婉;
电 话:33976203;
邮 箱:qinwanwan@hs.sh.cn。
 
附表: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单位一览表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
 
 
附件2
嘉定区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 设备配置和管理要求(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置管理状况,特制定相关推荐标准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嘉定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置设备配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污水消毒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保健站、医务室等类别的小型医疗机构。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2013版)》等制定。
3. 基本原则
    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排放,操作简便。
4. 配置要求(※为关键项)
4.1 ※ 设置1个消毒池(箱)。
4.2 消毒池(箱)容积:按每日产生最大污水量的2倍为设计容积基数,统一设200升、500升或1000升三种规格容积的消毒池(箱)。
4.3 消毒池(箱)设置应高于排放面,宜在地平面上方。
4.4 ※ 消毒池(箱)内壁应光滑。
4.5 ※ 消毒池(箱)设有容量标尺。
4.6 宜采用自动投加装置,若采用人工投加的,消毒池(箱)顶部应设有消毒剂投加口。
4.7 消毒池(箱)顶盖应为活动式,可开启。
4.8 ※ 消毒池(箱)排放管道应设置截留阀门。
4.9 ※ 消毒池(箱)出水口应设置在池(箱)底部。
4.10 若排放口为封闭式,无法取样的,须在消毒池(箱)下放设有取样口。
4.11 参考示意图
 
5. 管理要求
5.1 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污水处理的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工作开展情况抽查。
5.2 污水处理操作落实专人负责,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污水处理操作规程。            
5.3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每次投加适量消毒剂并做好记录,确保消毒接触时间≥1小时。
例:使用含有效氯50%的粉剂,按50g-70g/100L比例投加;使用 250mg/片的二氯消毒片,按2片/100L比例投加。
使用其它含氯消毒剂的按消毒剂的有效含量进行测算后确定投加量。
5.4 医院污水每次排放前进行余氯监测,并做好记录,测定结果显示总余氯在2-8mg/L范围内方能排放。
5.5 基层医疗机构每月应进行设备维护和设施清淤除垢,保证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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