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WC3303000-2015-012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6-1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嘉文广[2015]4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本区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办馆质量,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以及《嘉定区关于丰富文化主体,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5]22号)精神,参照《上海市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本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的来源为嘉定区文化发展资金。
第四条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向区文广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填补本区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的专题性非国有博物馆;
重点扶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有积极作用的非国有博物馆;
重点扶持挖掘藏品内涵,开发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的非国有博物馆;
重点扶持研究、保护、发掘、传承中华文化有突出贡献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场馆租赁资助。允许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及租赁楼宇、园区房屋等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并予以补助。根据场馆面积、所在地区每个场馆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年。
参观人数资助。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参观人数,开放天数、展览情况等,经审核确认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资助。
临时展览资助。对本地举办的临时展览按展品数量、档次、展出时间等给予1-2万元∕次资助;外出异地巡展的大型展览(展品300件以上)给予1-2万元∕次资助,申报应提供相关展览协议、展览大纲、主要展品目录清单和观众参观照片等。
学术研究资助。对于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的给予3-5万元∕年的资助。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按照《上海市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文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实际运营1年以上。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区文广局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重点扶持方向、公益性等指标,采取专家评审等方法,组织对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资金的评审认定、发放等工作。
区文广局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区登记注册或备案、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特殊情况除外),且具备合格的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
(三)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四)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五)无文物经营与藏品、展品商业性交易;
(六)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嘉定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单
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四)其他材料:
1、申请场馆租赁资助的,应当提交场馆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申请参观人数资助的,应当提供年度参观人数的有关证明;
3、申请临时展览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展品目录清单和有关费用合同;
4、申请学术研究资助的,应提供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及获奖证明;
5、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应当公开、规范、专款专用,受资助人不得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或用于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的支付。
第十三条 区文广局对获得资助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擅自变更、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的,区文广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三年内对其提出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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