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件
嘉定区关于促进文化主体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WC3303000-2015-013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6-19
名 称: 嘉定区关于促进文化主体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嘉文广[2015]4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为推进嘉定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进一步丰富文化主体,促进文化类社会组织繁荣发展,根据《嘉定区关于丰富文化主体,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522号)精神,依据《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嘉府发〔201459号)、《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嘉民〔201370号)、《嘉定区文化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嘉财〔20094号)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嘉定区文化发展资金,每财政年度100万元。
二、申请资助的对象
1、重大文化机构,即市级及以上国营和民营知名文化机构;
2、区及区以上确认的合格文化主体;
3、社会组织和文化团队。
三、资助原则
1、项目优先。优先支持符合嘉定文化重点领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活动和群众受益广、影响力大的常态化项目。原则上不对组织运作经费诸如办公、人头费等给予支持。
2、创新与特色原则。资助体现嘉定文化特色、具有创新性的文化项目、活动。
3、社会参与原则。成立社会参与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接受第三方对于该项目的评估。
4、政策叠加原则。对于属于我区重点支持领域的文化主体,可以享受政策上的叠加,但同一内容项目只能向所在地政府或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
四、重点资助领域
1、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2、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开发和推广;
4、非国有博物馆(民间艺术馆)的培育发展;
5、对外文化交流;
6、其他重点领域。
五、资金额度
经评审,获资助的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六、审批程序
1、每年7月,由项目主体或活动举办主体向区文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每年8月,由区文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确定扶持金额;
3、每年9月,由区文化发展资金审核小组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果在区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七、监督管理
1、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2、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要建立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
3、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4)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八、其他
1、本管理办法由区文广局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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