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托管企业:
现将《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工作秩序,从严管理干部队伍,进一步推进系统作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请销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1.机关公务员;
2.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包括在编、非编人员);
3.局托管企业人员;
4.规划协会和土地学会负责人。
二、适用范围
包括因公外出(离开上海市)、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
三、具体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凡请假,均须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1.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局长批准。
(1)其中,因公离开本市(“离开本市”以下统称“外出”)、因私在工作日期间外出、因私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2天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报批:
局长外出,须经分管区长审核,由区长审批后报区委书记阅知。局党委书记外出,须经区委分管领导审核,报区委书记审批。局党政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外出,须经局长审核,报相对应条线的区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处级干部外出,须经局长审批。
(2)因私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包括2天)的,按照以下规定报备:
局长外出,须由局办公室报区府办备案。局党委书记外出,须由局办公室报区委办备案。局党政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外出,须经局长审批,由局办公室报相对应条线的区分管领导对应的办公室备案。局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处级干部外出,须经局长审批。
2.机关科长、副科长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机关其他公务员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局属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人员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除借用在外人员)请假,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4.局托管企业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托管企业其他人员请假,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5.规划协会、土地学会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包括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须经局长批准。
6.借用在外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除党政正、副职人员外)请假,须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核假后,报借用科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备案。
7.适用对象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临时外出,须事先向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待准假后方能离开。
第二条 请假(除第一条第7款规定外)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书面请假单,按分级审批原则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事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机关公务员、规划协会负责人和土地学会负责人须及时将审批好的请假单交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局属事业单位、局托管企业人员须及时将审批好的请假单交所在单位(企业)人事干部备案。
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电邮或传真等方式报批,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因故延期须及时续假。
第三条 请事假时,享受年休假的须先使用年休假,超过年休假的,再按规定执行事假相关待遇。病假2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外,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报批。
第四条 年休假使用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及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年内分1—2次使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年休。同一科室或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年休假要合理安排,交叉进行,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第五条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奖等按照嘉定区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休假期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妥善处理解决。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作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请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