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工作任务,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精神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有关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本区中小学、幼儿园依法治校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依法治校总体要求,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并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门内容,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区教育局报告。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并通过聘请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形式,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与法律服务。
二、深化中小学章程建设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要求制定、修订、完善章程,要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幼儿园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幼儿园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章程制定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管理,定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汇编并公示,并以适当的形式报送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备案。
区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章程进行核准并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经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三、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权利申诉、救济制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落实和完善教代会制度,要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调解机构,对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之间发生纠纷的,要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区教育局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进行处理。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进一步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健全学生申诉处理或调解机构,完善学生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并听取其法定监护人意见。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开展教育挽救。
四、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在健全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中的作用,健全家长、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和课程实施的有效机制。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年度公示制度,吸纳各方的建议和诉求,增进学校与家长、社区等的相互理解支持。
五、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校级领导要带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开展校园法治园地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学法用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