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索 引 号: WE6306003-2015-016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房管局 发文日期: 2015-10-19
名 称: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文 号: 嘉房管〔2015〕19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上海轨道交通14号线曹安公路站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市有关部门与嘉定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定边路,南至东方汽配城一期用地边界,西至东栅桥路东方汽配城三期用地边界,北至东珠苑小区边界。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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