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1002-2015-001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18 |
名 称: | 关于嘉定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操作意见 | ||
文 号: | 嘉人社〔2015〕137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40号)的文件精神,推动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对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认定及其就业补贴
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本区户籍,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观念正确,但因非主观因素(如:形体特殊、身体素质差、性情孤僻、缺乏自信等)在毕业后6个月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本区户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农户家庭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认定
1、认定时需审核的相关信息
(1)“毕业后6个月未实现首次就业”是指毕业证书核发之日后6个月无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2)“就业愿望迫切”是指在被认定的前6个月内在本区区、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招聘网有求职应聘的记录。
(3)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城镇户籍的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农村户籍的必须是在当年度本市的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名单中。
2、认定流程
(1)本区户籍毕业后6个月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携带本人户口簿、毕业证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嘉定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承诺接受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本区户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农户家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后可携带本人户口簿、毕业证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嘉定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表》,并承诺接受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3)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职业指导员对申请对象进行职业指导,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5)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见习推荐、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帮助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对于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的,可以取消其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身份。取消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身份时填写《嘉定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出情况表》[见附件二]。
(二)用人单位申请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办法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得到10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见习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享受此就业补贴。
1、就业补贴的申请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录用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6个月后,可携带以下材料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3)企业盖章并填写的《嘉定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三];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2、就业补贴的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最后审批。
(3)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二、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对象
就业补贴对象为注册在本区,招用本区户籍尚未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二)就业补贴的标准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尚未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录用人数得到600元/人/月的补贴。
(三)就业补贴的申请
就业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尚未首次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就业,可携带下列材料,于申请补贴期限内(上半年6月25日至7月15日,下半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5日),向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科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2、有大学毕业生身份证号码的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3、盖有单位公章的《嘉定区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见附件四]
此项就业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12个月,在申请时按实际工作月数申报,第二次申请节点时若无新增加人员情况时只需填写《嘉定区大学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逾期1年以上未提出就业补贴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原有已申请大学生就业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12个月的,可继续申领,至领满12个月为止。
此就业补贴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四)就业补贴的审核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补贴范围的予以专项就业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就业促进中心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并告知原因。
三、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实现首次就业在嘉定区管理的职业见习(创业见习)基地参加职业见习(创业见习)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职业见习(创业见习)期间,在保证每月见习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情形下,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补贴。
(三)大学生见习补贴的申请受理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负责职业见习补贴申请受理;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受理。
符合申领条件的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需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嘉定区大学生职业见习(创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五]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工商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学生见习补贴的审核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负责对职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创业见习补贴的审核,并在《大学生职业见习(创业见习)补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相应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对方原因。
四、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加当年度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培训补贴目录中的项目并鉴定合格后,可申请培训生活费补贴。就读的培训机构必须是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力量开办的培训学校。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五级600元,四级800元,三级及以上1000元。
(三)补贴申请受理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负责大学毕业生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受理。
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的三个月内,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见附件六];
6、申请人工商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受理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费用三个月内打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内;审核不通过的,相应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对方原因。
附件:
一、《嘉定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认定申请表》
二、《嘉定区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出情况表》
三、《嘉定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家庭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