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B3301002-2015-002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委办局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18 |
名 称: |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操作意见 | ||
文 号: | 嘉人社〔2015〕138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劳动保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社局〈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5]3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区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政策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鼓励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
1.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1.2补贴标准
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3000元。
1.3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自注册登记起6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申请表》(见表一);
(6)申请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1.4补贴审核流程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2)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4)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2、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
2.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2.2补贴标准
该项补贴限每人申请一次。补贴金额20000元。
2.3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申请表》(见表二);
(7)《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五);
(8)申请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2.4补贴审核流程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2)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4)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2、补贴标准
以上组织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开业18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
该项补贴每家组织限申请一次。
3、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组织须自注册登记起24个月内 (起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及本人所在页);
(3)35周岁及以下青年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缴费凭证;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见表三);
(8)《招用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名册》(见表五);
(9)企业银行帐号复印件。
1.4补贴审核流程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2)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4)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三)贷款补充贴息
1、补贴对象
申请本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或申请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法人;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
2、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按时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市级利息补贴条件,但利息补贴不足的部分,可申请贷款补充贴息。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在贷款期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每吸纳1人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0元,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
市级贴息与区级补充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3、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须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在申请市级贴息的基础上,携带以下材料向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科提出申请:
(1)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3)申请人付息凭证;
(4)市级利息补贴申请表;
(5)《补充贴息申请表》(见表四);
(6)个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或企业帐户复印件。
4、补贴审核流程
嘉定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贷款补充贴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审核部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创业服务成果购买费
创业服务成果购买费的审核办法按《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文件执行。
三、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
1、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被各级人社部门评为区级或市级、部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设立见习岗位、培育创业新苗、举办创业活动、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等创业服务以及开展创业推广、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创业活动的企业或组织。
2、补贴标准
以上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经审核通过,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补贴,标准为:区级“孵化基地”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10万元,部级“孵化基地”15万元。
要求完成的创业服务项目包括:推荐创业见习学员、培育创业新苗、开展创业培训、评估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场地、推荐房租补贴、推荐小额贷款担保、举办创业服务推广活动等。
区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万元; 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 7项以上或举办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
市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3万元; 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6万元; 7项以上或举办中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
部级“孵化基地”开展服务项目1-3项,给予项目费补贴5万元; 4-6项,给予项目费补贴10万元;7项以上或举办大型创业推广活动,给予项目费补贴15万元。
3、补贴申请
“孵化基地”完成的创业服务项目数量在政策有效期三年内(2015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可累计核算,以区开业指导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符合条件的的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可携以下材料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相关部门颁发的“孵化基地”认定材料;
(2)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创业服务平台项目费申请表》(见表六)
4、补贴审核流程
(1)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或组织(孵化基地)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
(2)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进行最后审批。
(4)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附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