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拟对本区所有的在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派驻财务监理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区所有的在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市属保障性住房、区属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职能分工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监理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回购资金和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提供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财务监理的确定
财务监理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区财政局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财务)监理单位入围名单中选择委托。
四、财务监理的职责
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制订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二)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资金封闭运作机制;
(三)审核项目回购资金和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每年度提交年度资金使用分析报告,并已书面形式上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五、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等的收费标准,具体合同金额,根据委托事项予以确定。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总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宅基地置换房项目和配套费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