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关于同意嘉定区区域性出租汽车调整运价的复函
索 引 号: WA2306000-2015-001 主题分类: 区政府委办局
发布机构: 区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5-11-10
名 称: 关于同意嘉定区区域性出租汽车调整运价的复函
文 号: 嘉发改﹝2015﹞5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嘉定区区域性出租汽车调整运价的函》(嘉交[2015]2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09]62号)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29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区区域性出租汽车的运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起租费由11元/3公里调整为12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单价由2.4元/公里调整为2.5元/公里。
二、低速等候费由每5分钟计收一公里单价调整为每4分钟计收一公里单价。
运价加价幅度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载客运距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超过部分按超起租里程单价加价30%;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时段内,起租费、超起租里程单价上浮20%;上述两条件都具备时,两项加价规定同时执行。
四、车资结算规则:1、上述运价最小显示计费单位为0.1元,0.1元以下尾数采取“四舍五入”进位。2、计价器车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不显示;元以下尾数大于等于0.51元则进“1元”,小于等于0.50元不计费。
五、其它
1、出租汽车运价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5〕28号)规定,本区区域性出租汽车于11月15日前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
上述运价调整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车辆计价器程序更新进度分批实施,最迟于2015年11月15日前调整完毕。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请你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做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实施落实和计价器更新的督察工作,并请相关出租汽车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和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平稳实施。
特此函复。
 
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